“google”是否属于商标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相关报道华唯商标转让网了解到,“google”是否属于通用词汇,不适用于商标保护权?这已经成为美国最高法院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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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teleprompter”(自动台词提示器)、“thermos”(热水瓶)、“hoover”(吸尘器)、“aspirin”(阿司匹林)和“videotape”(录像带)等词汇都曾经是商标。当成为通用词汇后,它们不再被作为商标,成为所谓“非商标化的受害者”。

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将是一起商标诉讼,谷歌在低一级法院已经胜诉。据商标转让网近日获悉,原告称,谷歌公司名称不应当再享有商标保护权,因为对于公众来说,“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联网”。

原告在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的材料中称,“对于表达利用任意搜索引擎搜索互联网的行为来说,没有一个词汇比‘google’更合适了。”

“google”商标纠纷最早出现在2012年,当时,克里斯·吉莱斯皮(ChrisGillespie)注册了763个包含有“google”的域名,其中包括“googledonaldtrump.com”。谷歌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提起投诉,声称这些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谷歌得到支持,一个仲裁委员会命令取消这些域名。

吉莱斯皮则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谷歌商标无效。商标转让网后又得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去年裁定,即使“google”含义被认为是搜索互联网,谷歌可以继续享有商标保护权,原因之一是谷歌不仅仅是一家搜索引擎。

上诉法院裁定,“即使人们在一般和无差别意义上使用动词‘google’,这并不说明公众对这一词汇含义的理解。”

上诉法院法官称。只有当一个词汇成为某一行为的“唯一描述符”,竞争对手不使用这一词汇就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一个词汇才会被非商标化。

吉莱斯皮现在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能需要数个月时间才会决定是否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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