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从成都双流无人机黑飞扰航一事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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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灰机


4月27号,我突然收到10086发来这样一条短信,想着是条诈骗短信,就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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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去刷了会微博,发现这件事上了微博热搜,无人机发出的电波已经干扰到了双流机场的正常运行和航行安全,而且对此成都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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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我又收到了一条短信说:“找到无人机,奖励100万。”虽说以我这种智力水平,怕是挣不到这100万,但是对于这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家看着是不是觉得:“哎,怎么这么眼熟,我好像在哪见过,可是现在你突然一提,我又想不起来。”

忘了没关系,看完我写的,你对这个罪就能知道的差不离。

乍一听这个罪,是不是觉得特别“高大上”,实际上离我们的生活特别近。

比如说:李华驾驶越野车在高速公路上横冲直撞,胡乱变道,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五人死亡三人重伤。这种案例是不是经常在新闻上都可以看到,李华故意实施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的表现。

然后,敲黑板,划重点,这个罪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上。

危险方法】包括放火、失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我们这里讲的情形,属于第五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实际上是指除前四种以外,同时又与这四种危害相当的方法,是这条法条的兜底条款。

公众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多数人”:指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少人)

在双流黑飞事件中,以4月21号为例。

在4月21日下午的3个小时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共计遭遇4架“黑飞”无人机干扰,导致58个航班备降西安、重庆、贵阳和绵阳机场,4架飞机返航,超1万旅客出行受阻被滞留机场。

很显然,黑飞事件已经使公私财产遭受到了重大的损失,而且损失的受众随着事件的进展,数量在一步步扩大。

一旦飞机在航行过程中受到电波干扰,无法与地面基站保持联系,极易发生迫降,影响原定航行计划,造成机上乘客滞留,甚至发生机毁人亡的悲剧。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干扰正常航行秩序,危害公众安全,都是不可原谅,需要以法律作为手段来惩戒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黑飞事件幕后操作人员被绳之以法,等待他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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