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的微博,版权竟然不是我的?

今日,微博更新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微博让用户“选择”:要么同意我的协议,将原创内容的版权归属于我,要么别使用微博产品。

原创者和平台谁是内容的所有者?

一、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所有。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另有规定。

本起事件中,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并非职务作品,也不是委托作品等,应当按照著作权的一般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即微博用户发布的内容,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用户本身。

二、用户协议的效力。

1、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事实分析。

本起事件中,新浪微博更新的用户协议,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因此属于格式条款。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该条款排除了微博用户再次授权他人使用微博内容的权利,该条款无效。

"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该条款也是属于格式条款,用户发布的内容,其著作权归用户本身所有,第三方侵犯了用户著作权的,用户有权获得相应赔偿,该条款排除了用户的权利,应当无效。

三、综上,新浪微博单方面更新的用户协议,排除了用户的权利,免除了新浪微博方面义务,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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