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一单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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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设备的拍卖价款需要从“破产财产”中单独拿出来向担保权人优先清偿);

(因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因此,这类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一、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剩余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三、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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