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海高速交通事故已致15死44伤!受害者该如何索赔?
3日19时21分,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截至4日5时,已导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
从重庆公交不幸坠江到兰海高速重大交通事故连续两起交通事故,让人们感叹现实残酷、岁月无情,甚至批判身边路怒族、指责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等。
本文无意作人性探讨,仅就法律及保险理赔层面对本事故责的时候理赔作简要探讨。
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
11月3日19时21分许,驾驶人李丰驾驶重型半挂载重牵引车,沿兰海高速公路行驶,经距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与多车相撞,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肇事司机交代:事发时因连续下坡,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目前,肇事司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正在接受调查。现场勘查、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正在进行。
肇事司机涉嫌犯罪
高速公路是一个公共的环境,车辆流动频繁,车辆的行驶安全事关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此案中肇事司机正在驾驶,涉及高速公路上所有车辆的人身安全,但由于肇事司机刹车失灵,导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系肇事司机本人,所以该肇事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据调查事实,肇事司机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造成连环交通事故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无辜受害者如何索赔?
在案件中无辜遇害或受损的车主、乘客、路人该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呢?主要是三方面思路:
其一,向违法行为人肇事司机李某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故其他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肇事司机李某索赔,赔偿应在其个人财产范围执行。
若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或其他动产,则法院可以判决用这些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受害人给付赔偿。
其二,向与肇事司机李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货运公司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的驾车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故这起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据此,我们回到《侵权责任法》当中,来看看本案受害人究竟能够主张哪些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案中还涉及保险赔偿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需无条件地先行赔偿。这种“无条件”包括司机无证驾驶、醉驾以及逃逸等情形。
然而,在有些情形下,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受害人损失后,享有对肇事司机的追偿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三种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此外,若存在遇难受害者或他人购买的以受害者为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无约定受益人时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无论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看还是从受害人获得实际损害赔偿的目的上看,以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之大,向肇事司机索赔恐难以解决赔偿问题,民事侵权赔偿应秉持“谁有钱告谁”的原则,以确保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全面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向肇事司机所属公司主张赔偿是比较可行的索赔选择。同时,有购买相应保险的受害者也应向保险公司理赔。
最后愿事故中无辜的遇难者安息,希望社会公众汲取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所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意外在所难免,管控情绪,敬畏法律,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摆在最高的位置上去处理问题,就能够避免这样的悲剧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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