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基铁律师刑事II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10年终审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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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宜昌前检察官刑事部主任,微信公众号:Li18986830158,新浪微博:@李铁祥宜昌刑事律师,深入交流+v:Ltx842317834,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深刻了解公检法办案流程职业思维价值取向,以尽心尽职尽责为办案风格,在宜昌本土及全国各地专攻重大刑事案件,湖北民基律所系湖北省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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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获刑10年终审终获无罪

——南充男子熊一霖遭遇了过山车般的刑事司法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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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一审

蓬安法院一审认为,熊一霖在与钱少雄的纠纷中,拳击钱的头部,导致钱在随后的出差途中出现昏迷,并最终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法院判决,熊一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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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南充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一霖的击打与钱少雄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熊一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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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与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住建局(以下简称营山住建局)工作人员钱少雄发生分歧,熊一霖与钱少雄发生争执,并朝钱头部打了一拳。2天后,钱少雄开车与同事下乡检查时出车祸,不幸去世。尸检报告显示,钱少雄是“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警方以此认为熊一霖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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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熊一霖有期徒刑10年。此案经过南充中院发回重审,蓬安法院再次做出有罪判决,熊一霖不服上诉,南充中院终审。最近,南充中院终审结果出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一霖的击打与钱少雄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熊一霖无罪。

昨日,熊一霖与父母来到成都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感谢作为专家证人帮助自己的该所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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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打了执法人员头部 2天后对方出车祸去世

昨日,熊一霖在父母陪同下专门从南充来到成都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表示感谢。

“我在看守所里待了差不多2年8个月。”熊一霖讲述起自己的遭遇,对曾经发生的一幕幕还记忆犹新。他告诉记者,2013年1月8日晚上,他父亲称自己向营山县住建局反映相关问题时,遭到执法人员钱少雄的辱骂。1月9日 上午,熊一霖接到父亲的电话,电话那头有些嘈杂,像是吵架,他随后赶往营山县住建局。在该局二楼过道处,他与钱少熊发生了语言争执。后来法院查明,熊朝钱头部打了一拳。但熊一霖说,他当时没有打钱,而是钱踢了自己一脚。

第二天上午,钱少雄感到头痛,就到医院做检查,但医院颅脑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发现异常。

1月11日上午,钱少雄驾车搭乘同事黄某某等人下乡镇检查工作,行驶至营山县双流镇三村四社一路段时,钱少雄突然昏迷,车辆随即失控撞在路边树上。医生赶到后,确认钱少雄已死亡。

当天,熊一霖得知警方在找自己后,来到公安局。“我就是来配合警察,说明情况。”熊一霖说,他并不是来自首,更谈不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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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0年他不服上诉

事态的发展却出乎熊一霖所料。钱少雄的尸检鉴定书显示,钱是“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营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熊一霖刑拘。

“根本就不敢看那个鉴定。”熊父说,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所长王能义,王所长分析其中存在诸多疑点。

此后,王能义所长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了庭审。王能义在法庭上说,钱少雄在事发当天可以自行行走和饮食,第二天检查证明钱的头颅没出血、颅骨也没骨折,也没记载有血肿。所以,王能义认为,钱在纠纷几天后发生意识障碍,是一种急性颅内出血,所以死因认定错误。但王能义的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认可。

蓬安法院一审认为,熊一霖在与钱少雄的纠纷中,拳击钱的头部,导致钱在随后的出差途中出现昏迷,并最终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熊一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蓬安法院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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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死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熊一霖提起上诉。南充中院裁定,发回蓬安法院重新审理。但蓬安法院作出了与第一次判决时一样的判决。

熊一霖依然上诉。

终审

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结论改判无罪

“我一直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熊一霖说,空了,他就在看守所锻炼身体,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去年9月,熊一霖被取保候审,这让全家人看到了希望。

南充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南充中院认定,结合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熊打了钱的头部,不能证实一审中认定的“致钱头部撞在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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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熊的行为与钱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南充中院认为,本案的多名证人,包括钱的妻子,都没证实钱后枕部有问题。而钱右眼眶出血、右肝淤血,交通事故后车内无后视镜,且有证人证明车辆当时撞击力度大,不排除钱与车辆碰撞的可能。因而,现有证据无法得出熊的击打是直接造成钱死亡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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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南充中院还认定,钱死亡原因鉴定中,重要检材脑、肝组织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勘验、车辆检验鉴定过程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南充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的击打与钱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且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最近,南充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熊一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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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无罪判决后,熊家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熊一霖说,他已经联系了出事前的工作单位,准备回去工作。等处理完身边的事情,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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