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比例的5条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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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股东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或者不设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0%,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董事会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超过三分之一,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超过二分之一,控股线,控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是“相对过半数”:即指相对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国办发,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

五、超过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重要的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以上才可通过)

六、关于股权代持

在实际工作中,投资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或者职业主体(如公务员、警察等)不能成为股东,或者股东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依法规定不能进入某些行业领域成为股东等等原因,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完成投资,即存在隐名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情形,明确了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时,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如果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因投资收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实际出资人若是想从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方可,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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