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之共同债务

  原告秦某经营轮胎,被告王某是其销售客户,被告李某系王某妻子。2007年开始,被告王某开始在原告处购买轮胎,至今尚欠295000元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和他的妻子李某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应当偿还原告货款。因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故上述欠款295000元应当由王某李某共同偿还并支付利息。

新宙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友情 提示  ,当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让借款人的爱人了解这件事情,最好由他们共同打下欠条,这样就增加了还款的主体。避免不必要纠纷。 当您发现您的爱人有可能可能背着您向外借款时,请及时和爱人约定你们的财产以及债务的分配以及偿还模式并告知第三人,您爱人的借款属于他们个人债务,与您无关。 经营有风险,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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