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故事的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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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鲸鱼的故事:捕鲸人G,驾驶的小船在马萨诸塞湾发现了猎物,船员发射鱼叉击中了一头长须鲸,鲸鱼受了致命伤,遁入深海。一星期后,鲸鱼的尸体被潮水冲上岸,上面带着的鱼叉有着 G的独门标记。然而,发现鲸鱼的人可不管这么多,二话不说就将鲸鱼拖去炼油,卖了一大笔钱。那时捕鲸在美国是合法的,人们依赖鲸鱼脂肪提炼的油作为照明和工业原料。G 将擅自卖掉鲸鱼的人告上法庭,主张鲸鱼是被自己捕获的,自己才是合法的所有者,结果 G胜诉,获得了相当于鲸鱼价值的赔偿。那头倒霉的长须鲸,都是没有物主的「无主物」,在法律上,谁能抓住无主物,谁就获得了所有权,「抓住」并不一定要始终保持和物体的接触,先抓住了,再不小心掉了,就好比击中了鲸鱼而鲸鱼沉入海底一样,并不会导致财产权的丧失。

关于狐狸的故事:猎人x,左牵黄,右擎苍,紧紧追着一只野生的狐狸。狐狸慌不择路,筋疲力尽,正巧一头撞进在旁围观的 P怀里,被抓了个正着。x好不容易就要抓到狐狸了,见到 P这般守株待狐捡了个大便宜,气不打一处来,将其告上法庭。法官这次站在了 P 一边,解释道,对野生动物的「捕获」应该是指完全的控制。假设有十个人在追一只狐狸,大家都参与了捕获的过程,难道要将狐狸分给这十个人吗?是平均分配,还是按照出力大小按比例分?相比之下,以最终狐死谁手就归谁的方式裁定归属,则更加简洁清晰,避免了分配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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