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吗?

对于在公共场所录制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无异议,如在会场、超市、收费站、银行、道路等公共场所录制的录音录像。对于案件的当事人秘密制作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影响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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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很多民事行为不可能落实到书面当中,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人都对于自己先前的行为和承诺予以否认。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录音录像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保全证据的手段。但是我们也知道,在民事交往当中,对方很少会同意我们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采用偷偷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举证。那么这些偷录的录音、录像能够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并被法院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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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私自录音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采取违反法律的规定取得的录音证据都是可以当做证据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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