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刑名浅析

        监管部门因其工作特殊性及监管对象的特殊性,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也具有特殊性,现对可能涉及到的其中15个刑事罪名予以简要介绍。

        1、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8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室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15条)。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服刑的短刑犯。不包括已被逮捕关押但尚未被定罪判刑的未决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不包括未被关押的已决犯。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监狱正常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有上述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头狱霸〃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刑法》第316条第一款)。本罪为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因错捕、错判而被关押的无辜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均不属于依法关押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关押场所或者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一般以脱逃行为达到逃离关押场所、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既遂。虽逃出关押场所,但未出看守人员直接监视控制范围即被抓回的;或者虽然挣脱了械具,逃出了囚车,但当场被押解人员抓住的,应认为尚未摆脱监管人员的直接控制范围,以未遂论。主观方面是故意。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如果罪犯因有私事而私自脱离刑罚执行场所,事后又主动回归的;或者经批准回家后逾期返回监所的,因不具备脱逃的故意和逃避羁押、服刑的目的,不构成犯罪。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其他人以夺走、纵放被押解人员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刑法》第316条第2款)。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押解人脱离押解人控制的行为。既包括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纵放,也包括以麻醉押解人的方法违背押解人的意志使被押解人脱离控制的行为。劫夺行为的对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押解途中是指自押出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时起至押入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时止的全过程。押于法院受审、侯审、押至检察院提审的,也属于押解途中。劫夺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这里的被告人,应限于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夺,目的是夺走或者纵放被押解人。不具有劫夺被押解人的故意,仅在客观上妨碍了押解工作甚至致使被押解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力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第1款)。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客观方面表现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狼逃跑的行为。这种越狱行为有以下特点:①有组织、有计划性;②聚众性,3人及3人以上;③非暴力性。组织越狱行为不包括有计划地集体使用暴力方式越狱。但不排除使用轻微的暴力或者个别人员非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看守所等国家设立的刑罚执行场所或者关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场所,包括押解途中。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组织越狱的故意或者参加有组织的越狱行动的故意。不明真相乘乱尾随逃跑或者单独逃跑的,不构成本罪。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劫夺被依法关押在监狱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第2款)。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三人以上。至于劫狱中的〃狱〃泛指一切关押、羁押、监管罪犯的场所,其不仅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对罪犯进行审判的审判场所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刑场,罪犯参观、学习、劳动、医治的场所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使狱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对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脱离监管的行为(《刑法》第400条第1款)。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监管职务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可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等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贪赃受贿、包庇同伙、徇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400条第2款)。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迹象时,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办、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这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构成本罪,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刑法》第417条)。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既可以是当面口述,又可以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只要行为人利用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玩〃字,有〃用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的意思;〃忽〃字则有〃不注意、不重视〃的意义,即疏忽。前者反映了一种不严肃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漫不经心的心理表现。〃玩忽〃与〃职守〃相连是指马虎、漫不经心、不认真地对待职责和义务。玩忽职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抗命令,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不作为是指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重大损失包括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红果,在主观上是由于过失造成的。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且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刑法》第400条等2款)。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罪犯的正常监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①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②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④不具报请、裁决、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⑤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1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98条)。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或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何种方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泄露属于绝密、机密的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等情形须予以立案追究。本罪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1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98条)。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究。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现定酌情处罚。

        1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53条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5、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385条)。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刑法第93条现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的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成立。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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