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之如何减少犯罪?

当我们讨论刑法的目的时,有一点是我们不可忽略的,即减少犯罪。其实当一件犯罪事项最终发生了之后,无论我们怎么弥补,始终不能再让其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而事件造成的后续影响有事甚至可以持续数年或者数十年。所以当我们在尝试用刑罚处理犯罪的时候,我们不能忘了:我们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而不是所谓的惩罚罪犯。惩罚罪犯只是我们的无可奈何所选的一种手段而已,如果我们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犯罪,那才是刑法的终点所在。

那么我们该如何减少犯罪呢?边沁指出,我们如果赋予众人预防犯罪的权利可以更好的防止犯罪。当然我们这并不是支持个人对他人的行为予以审判,只是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时,我们每个人都拥有制止犯罪的义务,同时每当我们身边有可能发生犯罪的时候,应该赋予大众预防犯罪的权利,包括对于管制器具的管理等。

为了更好的发现犯罪,必要的手段是需要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口登记。这一行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发现罪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确定受害者,以及帮助理清可能的嫌疑人等。这一行为无论是在中国古代,亦或是在古英国,以及以前的俄国都是广受采纳的一种方式。

当我们在发现罪犯时,更好的抓捕罪犯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很快的抓住罪犯,或者使罪犯逃脱法网,那我们就是在变相的鼓励犯罪,因为他意味着犯罪不会受到惩罚。在十四世纪的俄国,有一种通行的方法,如果一个人莫斯科人要到另一个地方去,他需要提前数月在报纸上刊登消息,以防其是为躲债等行为逃离该地。如果一个人没有在恰当的时候公示相关的信息,那么他将不会得到离开莫斯科的允许。这一行为在现代体现为IDcard与交通相绑定,任何想要离开某地或者到达另一地的行为,都必须使用IDcard购买车船票并支付相关税款。在中国我们一般说必须使用身份证购买火车票等。

但是除了以上三点,最重要的方法是减少起诉和惩罚的不确定性。如果一项犯罪行为的起诉和惩罚具有不确定性,那么人们就会为了该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铤而走险,以期获得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严格而准确的刑法体系,对于任何犯罪行为都做出准确的规定,以防犯罪者逃脱惩罚的现象

最后,我们来讨论本文的另一个重点:禁止次要犯罪而减少主要犯罪。所谓的次要犯罪主要三类:第一类次要犯罪,主要是各种罪行为未遂犯罪。很多罪行造成伤害的前提在于罪行的完成,如果一项罪行处于未遂的状态,那么其造成的伤害通常很少;第二类次要犯罪是指恶意世人致贫,我们都知道贫穷是犯罪最好土壤,在一个贫穷的土地上,我们不能指望其开出灿烂的文明之花。正如古人所说:“仓禀实然后知礼节”,所以抑制那些会使人们恶意致贫的行为是我们需要注意的,这一类行为主要赌博,挥霍等;第三类次要犯罪主要是可能使人犯罪的偶然事件爱你,比如一般所说的激情犯罪。

对于以上各种次要犯罪,我们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是我们都需要加以处理。首先是第一类次要犯罪,为了防止犯罪未遂转变为真正的犯罪,对于未遂案件的刑法需要足够的低,但是也需要给予犯罪者一定的惩罚;对于第二类次要犯罪,我们应当管制赌博,挥霍等,但是我们绝对不能禁止,因为禁止不仅成本过高而且收益实在有限,所以我们应该将赌博等行为纳入管制范围,使所有的管制行为可以被政府所了解;最后,对于第三类次要犯罪,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其犯罪的条件,所以对社会上的毒药,管制刀具等予以严格的管制。管制行为包括禁止携带易于袭击且易于藏匿的武器、禁止销售毒药,炸药等危险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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