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之关于契约与证明的订立

在边沁的文章中,有一章非常有趣,是关于契约订立的内容。边沁在这篇短短的文章中阐述了如何订立契约以及如何保证契约不被伪造。这部分的内容读下来不由感觉前人的智慧果然不错,其内容与现代会计中的凭证处理有诸多相似之处。所以,在接下向大家分享下其中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证人的证明,边沁主张在证人证明时多数证人优于少数证人。因为越多人作证,后期更改证明和契约的难度越大,同时如果订立的是契约,参与作证的证人人数越多,契约后面执行的保护力度越大。在证人选择上,边沁主张已婚之人优于未婚,因为已婚者的家庭负担会使其更有责任感;名人优于普通人,因为名人会受限于自己的名声与名誉,同时在违背契约或者证明时背负的公众压力更大,所以适合作为参与证明的人;此外,熟人优于生人,因为熟人碍于生活在同一个社会圈子里,背弃契约与证明所面临的社会压力更大,但是陌生人可以随意离开某地,也可以不顾及名誉而随便被别人收买,所以熟人优于生人。

其次是关于契约的修改与附表部分,契约难免会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对于契约或证明的修改部分,边沁主张对于所有的修改部分我们应该额外附注,而非在原文上修改,原文上不应该有任何的修改痕迹,以防后人伪造。同时,对于修改的附文,我们同样应该予以证明,以证明契约修改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为了防止附文被篡改,附文的所有部分不得有修改痕迹,附文必须列示总行数并且在合适的地方予以注明。

为了加强契约的有效性,对于订立契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证明人等必须做出详尽的说明。不得含糊其辞或内涵不明,对于时间等的说明必须足够精确以至于,伪造这一契约的成本足够高,而使有心伪造契约的人无功而返。

最后,对于契约的安全性也是值得考虑的。为了防止契约被修改和伪造,边沁提出了多种办法。首先是对于订立契约所用的纸张应该是特制的纸张,并且由国家允许的人特别供应,关于这种纸张的购买应该登记,并且在纸张上也要注明购买的人是从何处于何时购买等详细信息。

同时对于多页的契约,每一页上都应该由所有证人签名,在签名时,不仅应该注明证人的名字,年龄等,还应该注明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以防止伪造。此外对于多页契约的每一页还应该注明行数与总行数等信息,防止他人通过恶意增减行数等方式修改契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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