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LAW丨加班学问(二)

文丨洪文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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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加班学问(一)中,我们为大家明确了两个概念:

1、决定加班的主要因素是:加班时数

2、明确了加班与值班的三个界定标准

今天为大家继续讲解加班学问。小编收集比对了律所实操中遇到的案件,通过分析总结,为大家提炼出本期推文的两个主题,本篇就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

HR LAW丨加班学问(二)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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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班 员工主动与被动 申请与审批

结 论

将加班客观分为两类,员工主动要求加班与员工被动安排加班,员工主动要求的加班需要经过申请与审批,员工被动安排的加班无需审批。

HR LAW丨加班学问(二)_第2张图片

下面,举个“栗”子。

有一个大型电子卖场,下面就简称为“卖场”了。卖场主要售卖xx手机、xx平板电脑之类的电子设备。卖场每层设有一名主管,前一阵有三个楼层的三名主管将卖场告上了法庭,主要理由时卖场不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用。卖场反驳理由是,三名主管没有向上级领导申请加班,更无审批,所以三名主管的加班不成立,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最后,三名主管胜诉,卖场需要按照加班工时如数支付加班费。

在这个案例中,就运用到了加班申请与审批的概念。卖场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00-下午18:00,卖场晚上21:00闭店,卖场规定在营业期间,每个楼层的主管都必须在岗位上。

律师认为,卖场虽然规定了法定的上下班时间,但由于卖场特殊需求18:00-21:00期间,三名主管仍需要留在岗位上,属于卖场强制员工加班,应归类为员工被动安排的加班。此类加班完全不需申请与审批,卖场必须按照加班工时支付加班费。包括一些上司给予下属的口头指令,“大家加个班,把手头工作都做完”、“本周正好是冲刺周,大家周六周日来加个班”、“小X,今天不能走啊,我有个文件你帮我弄一下”等等,都属于员工被动要求加班,应自然支付加班费。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HR都会遇到报税、计算工资等情况,每月总有那么几天非常的忙绿。如果员工没有在八小时内将工作完成,向领导申请加班完工。这种情况才需要申请加班并获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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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班 哺乳期女员工 怀孕七个月以上女员工 中止概念

结 论

哺乳期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女员工不能安排加班

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想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是必须征得企业工会及员工本人同意的。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员工同意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

1.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加班;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另外,我们这边引入一个“中止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解除的,只不过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暂时不能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资都达成共同意向时,双方就可以进行中止劳动合同的操作。

中止劳动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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