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朋友注意啦

证监会监管继续升级,鉴于之前被检查和处罚比较多的是会计师和券商,近日证监会明确将监管的炮口对准了律师!

4月14日傍晚,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以下为全文:

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强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监督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进一步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核查把关地位作用,按照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安排,证监会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

为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证监会对辖区内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较为集中的派出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做了专门部署。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严格履行了尽职调查各项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检查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验证义务的履行情况,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质量情况,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利益冲突防范情况,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况等。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IPO项目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从严处置,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证监会将向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所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失信情况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总结前期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推向深入,逐步实现检查监督全覆盖。

这次专项检查,内控体系不健全、内核流于形式的部分证券律所可能会遭殃!

证监会根据什么规范、标准来判断律所、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勤勉尽责?

标准就是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终止证券法律服务特别许可证的替换措施,该办法发布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就不需要取得证监会的特别许可了。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法律服务至今仍然需要取得证监会的特别许可。

2010年10月,证监会、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了2007年颁布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律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各项要求,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处罚。

比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很遗憾的是,没有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工作底稿不完整是不少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内核机构或虽然设了内核机构但没有专职内核人员的证券律所存在的两大问题。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时,只要发现律所的某个IPO项目存在上述问题之一,就可以认定你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可以处罚你了!

证监会近两年公布的对律所的处罚案例也显示,工作底稿显示律师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该核查的没有核查,该发现问题的没有发现问题。

现在监管部门的专项核查已经开展了,律所该如何临时抱佛脚进行应对呢?

认真对照《管理办法》对业务规则、法律意见书的要求,该补材料的赶紧补吧!

律所从事IPO法律服务出现执业风险受到处罚,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律所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没有设立内控机构或虽然设立了内控机构,没有配置专职内核人员,内控机构流于形式;二是部分律师执业水平不高,不能提前识别、发现问题,导致IPO项目带病申报;三是部分律师责任心不强,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该律师亲自核查的没有亲自核查,没有穷尽核查手段,导致该发现的瑕疵、问题没有发现。

提高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水平、执业技能是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重要途径。而IPO法律服务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实务经验交流,是提高业务水平的唯一办法。

颤抖吧,搞法律的骚年!

(信息来源:梧桐树下V)

(转自公众号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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