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合肥女教师阻止高铁列车发车事件的看法

虽然这位女教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正常的社会秩序,虽不符合公序良俗,损坏了其他乘客的时间成本与利益,但确实事出有因,并不是故意为之,最多是疏忽大意。

但舆论对这位女教师违法行为的批判确实不能上纲上线,不能把一个原本突发性个案的行为给扩大化,来混淆视听,说什么什么群体素质低下,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在一般情况下,有理智的人会分得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试问当时警察的执行力哪里去了?为何不能及时阻止该女子堵车门的行为?

但是毕竟她这样做也是事出有因 ,为了她丈夫能与她和孩子一同上车,高铁的发车是有信号、时间控制上的秩序,确实不到迫不得已(比如有乘客生命垂危需要及时下车救治,或列车里发生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能扰乱它,如果扰乱会给调度带来一定的麻烦和混乱。

此违法行为最多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该女士的单位不能开除他,因为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如果我们再想想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强制拆迁、飞机在没有遇到不可抵抗力条件下的晚点 ,我们的现在很多舆论媒体自认为占领了道德高地,实则缺乏人性,仅仅沦为了某些人所强调的所谓权威的意识形态的工具,其实这恰恰不是真正的权威意识。如果我们有一点公正心的话,在批评该女士的同时,更多应该给她一点同情一点怜悯。

没有同情心与怜悯心及没有公正心的舆论导向会进一步使我们这个本来比较浮躁缺乏温情的社会变得更加简单粗暴。

从逻辑上讲,看一个人的行为不仅要看他的影响和结果,也要看他的原因。普通人物的违法行为,成众矢之的,不可也。市民素质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不是靠骂出来的。

我的一点浅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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