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7【学思践悟】由“职务侵占”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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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9月14日报道,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昨晚发布消息,朝阳警方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新京报记者获悉,宋某即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

据警方通报,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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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宋喆被警方以“职务侵占”拘留,大快人心。娱乐圈是是非非真多。据说马蓉说对王宝强还有感情,是不是发现职务侵占罪名成立侵吞的资产还得归还?还是钱在哪里,感情在哪里。可惜当初有钱花时又觉得自己缺感情,结果是输了感情又输了钱。突然觉得好律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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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谈的并非娱乐圈的八卦,而是想说一般人认为“廉洁”问题主要是对党员干部而言的,只会在领导人员身上发生。但其实不然,腐败问题在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身上都有可能发生,例如“职业侵占”。

1、职务侵占是什么?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会被判几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4、身边的职务侵占岗位风险

(1)案例一:

违法犯罪事实:某单位车辆主管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从某加油站用加油卡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企业资产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处理情况: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分析: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触犯刑法,对员工个人、家庭及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违法犯罪的根源在于,疏于岗位廉洁自律的自我教育,缺乏有关职业操守的各项规定及责任的学习,在利益面前经不起诱惑,最终发生错误的职务行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案例二:

违法犯罪事实:客户经理赵某利用能够接触政企客户优惠协议的便利条件,擅用九家政企客户优惠协议,虚假开号,套取终端抵用券若干张及终端若干部,两项合计涉案金额64余万元,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余万元。该客户经理将套取的终端抵用券和终端以7.8万元的低价转卖他人谋取私利。

处理情况:该客户经理犯有职务侵占错误。鉴于其本人在公司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陆续全额退赔公司损失,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案例分析: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其原因是对职业操守没有敬畏之心,利用营销政策钻空子,私欲膨胀。因此应加强职业操守守则的学习和宣贯,规范员工日常职业行为,鼓励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监守自盗,狐狸的尾巴迟早要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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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国庆节期间制作一个“职务侵占”的H5微课,为“廉洁教育”系列微课打头炮!

具体时间计划:9月22日-25日列微课提纲;9月26日-28日写微课文案;9月29日-30日收集相关素材;10月1日-7日制作完成。期间与慧慧、肖琼及毕主任多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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