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提的费用是否要作调整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开始了,税务部门已陆续通知各单位前往党校听取所得税培训。


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会涉及到纳税调整事项,在税务处理上要比每月的例行申报复杂一些;特别是所得税上涉及的时间性差异在中级实务的学习上往往是个难点,所以,通晓领会实际中所得税申报工作,将对考证有较大的帮助。

计提的历史:

在94年税制改制后,初期计提的费用是允许按计提数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税务部门很快发现,这一计提行为被企业会计人员滥用(大部分是领导的意图),多提、虚提费用以降低利润,也不管实际是否发生或在以后冲销。

于是,企业准则后来改革,规定只能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计提的依据,多提的,要在汇算清缴中转出。如福利费的计提,以工资额的14%内据实扣除,比如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为工资额的11%,那么多提的3%就要从所得税前费用中转出。

时间性差异:

仍以福利费为例,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差,比如福利费的发放有可能在当年12月份发放完毕,也有可能过阴历年的时候再发放,也有可能因效益不好,会拖到次年的下半年,那么这种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福利费用(都为11%)是否都一样能够得到所得税前扣除呢?

我们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有效支出凭证,如在汇算清缴截止日前,能够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支出凭证,则可以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如截止日(一般是5月30日)后才取得相应有效凭证,则仍视同未发生,则调增所计提数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你可能感兴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提的费用是否要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