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企业账做对了么?

“就买水这件事,大家觉得应该做到什么科目里合适?”

“管理费用啊”

“你确定做到管理费用就不会有误?”

        是的,我们大多数财务在做账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这个水,到底是在什么时间喝,干嘛去喝,只是看到发票是购买水,就主观认为这个应该放在管理费用里,如果多问一句,你是什么时间买的水,也许结果就不太一样了。

这里老师给了一句话:

01    理念比方法重要

        从金税三期上线后,在国家大数据管控下,企业要想使自己的税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线以下,在制定目标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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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

        到底是要哪一个最符合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要税负最低?成本最小?利润最大?还是企业的利益最大,现金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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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缴风险治理的目标定位

        曾经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会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我走现金,你不好查我了吧?但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虽然国家税务局也许掌握的只是你的一部分信息,但只这一部分信息,税务局就会从你的上游、你的下游顺藤摸瓜找到你,一笔业务如果没有正当流程的附件做支撑,你就会面临税务局的盘问,直到你能证明这笔业务是正当或者补税结束。

        补税就完了么?有一次污点就会影响企业评级,企业的信用就会受损,真的只有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才能让企业利益最大化么?

咱们看下这个企业遇到的问题:

        这个企业目前资金紧张,但是因为可用贷款的抵押物均已做过抵押,银行方面已经不能贷出款项,于是几经周折联系到一家信贷公司,但是信贷公司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提出一个问题,36%的利息不给开票,你还贷款么?

        企业老板赶紧联系公司财务人员,财务给出的回复是,这没票,您要贷款1个亿,这么大金额的利息怎么入账呢?咱们有税务风险啊,您看要不换家?

       老板已经尽力,再换信贷公司哪这么容易。刚好这位老板认识一位高人,给他出了一个办法,顺利解决了他的难题。

        首先,这个企业先与信托公司签署一笔买卖合同,交易金额1亿元人民币,其他均按照正常买卖合同签署。唯一不同的是在违约金处商定,如未在合同期内交付商品或者商品交付后有任何问题,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36%;

        然后,这个企业只需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不发货,待合同期满,按照要求支付合同金额的36%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信托公司;

        最后,企业得到了1亿元人民币的借款,信托公司收到了总金额的36%利息收入,并且没有开利息收入的发票。而最重要的是,这样操作,完全合规。

         一件事,用了不一样的思路,结果大相径庭。

02    优惠政策真的就优惠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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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能增效么?

       近两年,国家加大了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在各行各业都推出了优惠政策,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从原来的加计50%到现在加计75%;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从16%下降到13%,从10%下降到9%;部分行业以及政府扶持还有免税等优惠,但是这些优惠政策,是只要符合条件就要一定享受么?如果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享受,是也要去享受优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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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为了优惠政策走火入魔

就好比财税【2018】54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这个优惠条件。

        企业可以享受不超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但是我们为了享受这个优惠,有没有考虑企业是否是当时需要的设备,是否只是为了增大成本费用而购进,是的我们在利用这个优惠时企业所得税做到了少交税,但是请问,这么做后资金有没有被占用?被占用的资金如果用到经营中会给企业带来什么价值?有没有测算过即使企业为此交所得税,而所得税经过减免后,是否超过企业用这笔钱带来的价值?

         是的,很多时候我们只是想到了企业的利润,但是没有想过企业综合利益,但是企业的综合利益才是我们财务人真正需要筹划的。

03    从小事看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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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预先筹划

        财务人做税务预先筹划,是对企业的涉税业务做出的预先规划。合理的避税,并不是要企业去偷税漏税,而是让企业在对正常、合理、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就好比在北京地区,可能企业注册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这样的区县,政府扶持的力度就会很少,但是在石景山区或者房山区这样的区县注册企业,政府扶持的力度就会大一些。也许我们财务人就可以对企业注册地址问题上就能给投资人以建议。这个属于筹划中的地区差异问题。那我们财务人在企业日常账务上有没有可能为企业做出税收筹划呢?是可以的。

         举个例子:对于固定资产报废变卖这件事,我们通常是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19年会计处理改到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是不是有关这件事只有这一种方法做账务处理呢?

         其实不是!如果我们将固定资产的收益改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是不是也可以?那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下在这个科目核算会有什么样的益处:

1、增加了全年的收入总额;

2、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收入总额*5‰的金额将会相应增大,也就是可在税前抵扣的金额随收入额的增大而增大;

3、在计算广告费时:△收入总额*15%如同2中介绍的,也会相应增加。

我们再来看看在税额方面有没有增加:

1、增值税方面:在变卖固定资产时,如果前期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在变卖固定资产时增值税应按照13%支付销项税额;如果前期购进时没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在变卖固定资产时增值税应按照3%减2%支付销项税额,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3%支付销项税额。不管是在用营业外收入科目、资产处置收益科目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在增指数税额方面是一致的;

2、在附加税方面:附加税是按照实缴增值税缴纳附加税,因此,不改变附加税的缴纳金额。

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管是在其他业务收入还是在营业外收入中,都属于企业的收入,没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金额。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换一种思路,在企业日常业务中通过税收筹划即可为企业增加实实在在的收益。

        以上这些是在中财讯1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前涉税风险管控课的一些记录,对胡俊坤老师解读税务风险的见解颇为臣服,作为财务人,我们日常做习惯的账务,是不是可以换种角度思考,也许换种角度曾经不可逾越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换一种角度思考,就能使企业不再处于险境。现在的大数据系统下,不会再有隐私,企业的全部数据均有据可查,只有在企业利益最大化下,才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安全前行!

(以上图片均为胡俊坤老师的课件PPT中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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