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度中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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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度中的社会理想_第1张图片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这本书是西方现代法理学最重要的名著之一。著者为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1870~1964),生年横跨本国“镀金时代”、“进步主义”、“(罗斯福)新政”时期,学术生涯中历经美国多次重大社会政治转型,被公认为开创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自然法思想式微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出版于1942年。在第一章引言部分,著者指出:当时的法学理论已经严重地跟不上社会发展,最近数十年,法律制度和法律正义性,受到公开挑战。有些人认为法律一直没有合法地执行。人们对法律不满,甚至愿意尝试一下不要法律的治理。“这种情况产生于公认的理想对今天法院所受理的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不能提供满意的调整”。

这里公认的“理想”所指何物?庞德认可:就是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盼。正义是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正义一直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事情。在经济和政治上,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认为它(正义)意味着一种制度。我们认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39页)

每一种法学论证,都以实现这一理想为终极目标。在十八世纪的欧洲以及十九世纪前期的美国,自然法理论承载了这种理想。例如天赋人权理论,以个人自由为价值中心,无比崇尚个体的自觉、契约精神,极端地反对强力、反对政治强制。

但事实证明:这种过时的社会正义理想,不适合20世纪人口稠密的、具有复杂组织和各种互相抵触的利益之争的工业社会。只能适应一个垦荒式的、自然资源足可容纳自由竞争的社会。“这幅图画在我们这里(指美国)可能比其他地方维持得更久些,因为它的确相当好地反映了一个拥有大片无人居住的公有土地和正待开发的自然资源的大陆上的一个开拓时期的、乡村的农业社会,但是它已不再是一幅今天必须在那里实现法律秩序的那个社会的真实图画了”(73页)。

十九世纪后期自然法理论走向崩溃,是社会进化的必然结果。

法律与强力融合

序言之后转入社会控制的讨论。

庞德写道:“不论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人的本性是不协调的,人类行为有两种根本趋向:其一可称作扩张性的或者自我主张的本能,与第二种“社会本能”相对。人类应当具备一种支配能力,约束自己的内在本性,借此使文明得以维系,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庞德说,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

庞德回顾工业文明以前的历史: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后相当长的时期,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三者的作用和地位差不多是并列的。

但人类进入近代工业文明时期,法律脱颖而出,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到1940年代,美国的社会事实是:以社会利益为价值中心,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通过合法地(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实行社会控制。

20世纪中期,社会法学应运而生,它的重要理念之一是“法律包含强力”,通过法律的控制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社会法学的强力概念,指一种僭越规范(法)的权力、暴力手段、创制能力。

庞德引用德国实用主义法学家耶林的话: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这个取向与以往的法学不同,“自然法理论反对把法律当作强力”。

(以上两小题的引用,除标明页码的均出自第一章)。

法律概念

庞德汇通古希腊法学和罗马法、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疏理出:法律概念有三种意义。

(一)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

(二)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

(三)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其中行政过程,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

以上三点就是“公务上所做的一切事情”,在著者写作本书的年代,都包含在“法律”一词的意义之内,——这是现实主义者的看法。“如果这三种意义可以统一起来的话,那就是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加以统 一。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庞德似乎把理解法律概念的关键点聚焦于第(二)点,也是最有争议的一点。“争论的大部分是针对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的性质,这里的法律是指一批决定争端的权威性资料。但是这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

他进一步释明,法令部分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其中:一个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一项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一个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一个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度。可见“法令”包含很多权威的成分,一些法学家把法律设想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

如此看来,理解法律概念必须理解包含其中的权威渊源。法律秩序的权威的渊源,是一个久经争论的问题。庞德认为它可以指直接的实际渊源,也可以指最终的实际渊源,或者也可以指最终的道德渊源。当中,“直接的实际渊源”可以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法律的机关中去找,这些机关正是强力的持有者;“最终的实际渊源”是政治理论中的“同意”,也就是自由人民同意由一部宪法和根据宪法由立法者制定并由人民自由选择的官员予以执行的各项法律来进行统治。另外人民有服从的习惯,也可以充当一种权威的渊源。由此可见,权威根本不可能排除僭越规范、非正当的成分。

“可是,不论法律秩序的任何正当权威的基础是什么,它却仍在继续发生作用,而且我还认为,因为它正在履行着(而且很好地履行着)排解和调和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求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使我们得以在这个秩序中维护与促进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终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这个任务,就会产生服从的习惯,而正是这种习惯使对那些需要强力的人采取强力成为实际可能”。在事实层面,权威及其实施的强力在社会控制中起到明显的作用,我们理解法律概念应该考虑这个重要因素。

(本小题引用内容出自第二章)。

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利益置于核心价值位置。社会利益包括六个方面,主要有“一般保障”:和平与秩序,公共安全,健康状态,占有物的保障以及买卖的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保障。等等。

“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被保障的,就是法律赋予个人(公民)的权利及其主张的利益。

庞德以“合理期望”话题讨论“权利”,更加容易理解。他举例阐明“权利”意味着合理的期望:我们可以合理地期望,到集市去赶集而不会遭到粗橡树棍的殴打。当你早上借给你邻人一角钱车费,你就可以合理地期望,在你下一次遇到他时他就会还给你那一角钱。所有这些合理的期望都为法律所承认和支持。所以你就有了人身安全和收回一角钱的一种法律权利。

而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不构成排斥、对立的关系。他又举例:当我控告某人未经我同意而取走我的表,以便恢复我对表的占有或取得表的货币价值,作为剥夺我对表的占有的赔偿时,我对表的要求是作为个人的物质利益而提出的。但是我的要求也可以被认为是与保障占有物的社会利益相一致的。

庞德认为法律价值的最终评判方法是“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80页)。可见通过法律实施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均衡,才是社会控制的终极目标。

(本小题的引用,除标明页码的均出自第三章)。

把强力纳入控制

法律控制并非万能。庞德指出它有很多弱点、限制、局限。在第二章,他用较大的篇幅,详细分析法律控制的五种限制。此外还有一种特别引人注目的局限,记在下面。

社会法学虽然认可法律融合的强力具有合宜性、合目的性,但同时提醒:“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12页)。强力只能运用于实现法律控制的手段,“我们不能把强力设想为手段以外的什么东西”(19页)。强力不能凌驾法律控制之上,应当排除出现绝对强力的一切可能。

权威、强力具有僭越性,而人民对其顺从的习惯,则带有权宜(搭便车)的利益考量。所以我们对法律控制中的权威、强力作用一定要提高警惕。

庞德认定:美国政治制度的奠基人认为法律是对掌握政治组织社会权力的人行使强力的一种制约。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为每个人所同意的普遍的法律价值尺度,也就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而将社会交给不受制约的强力。

在讨论法律概念的一章,他说得更加清楚:“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乃是权力,而我们却总是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29页)

他发出警告:如果我们放弃我们过去曾设法想做的事,并且说“无论有无理由,让那些控制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的人去行使他们认为合适的各种威胁吧”,那么我们的理想——对社会正义的期盼,就会落空。

【后记】

此书理论内涵丰富,信息量大。涉及法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等学科。中文翻译明显不够流畅,感觉不少句段比不上谷歌在线翻译,阅读有难度。笔者阅读三遍,仍不敢说把握到此书精神。希望好友们批评指正。■

作者:我爱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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