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處世事事如意之法寶《常禮舉要》

转自津古堂的一篇文章


​李炳南:

禮節這件事,在人群中,是絕不能少的;就是極野蠻的民族,亦有他們的一套禮節。人與人交通感情,事與事維持秩序,國與國保持常態,皆是禮節從中周旋的力量。

自從一般人,不察實際,好奇務怪,起來反對禮教,硬說禮教是吃人的猛獸,主張把他打倒以後,大家就對禮節,存了輕視的心理,自己不去做,也不肯再去教導子弟。這個問題,並不簡單, 絕不是中國人單獨的問題。行得通,行不通,卻也不敢斷定了!但是現在還是行不通。

請看今天客來了,明天訪客去,這裡來饋贈,那裡請聚餐,東街慶弔,西街開會。仔細一考查,還是把那些禮節,一套跟著一套的排演。有人說這些事沒有學過,誰能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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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怕你不曉得,你只管不去做,過後請去聽吧!七言八語,訕笑譏誚,絲毫不客氣的,都發表出來了。什麼某人豈有此理,未曾受過教育、沒有常識、粗卑不堪、不近人情、沒見過場面、真討厭、極可笑、遠著他、少來往,一連串的這些名詞,就都給你加在頭上。你的前途,一切一切,也怕因此受到影響!

再看那些反對禮教的人,見了比他地位高的人,他也是脫帽鞠躬;見了外國人,也是去拉手;不經通報,你直跑進他的房裡去,他也是不高興;他送你東西,你不說謝謝,他也是不痛快。這真矛盾,為什麼他嘴裡反對禮教,他還去拘泥這些形跡呢?可見他們是空倡怪論,自己也不能實行,專去欺騙他人,尤其是欺騙天真爛漫的青年人。深刻一點說,簡直是損害青年人的社會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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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社會裡碰過壁的人,也是吃過無限虧的人。知道沒有禮節,萬事行不通。我深恐青年同胞,不懂禮節,也免不了到處碰壁吃虧,特意檢出通常用的幾條來,貢獻給大家,做個參考。要知禮節是不妨人的美德,是恭敬人的善行,也是自己一種光榮的徽章,是必要通達的!

李炳南(1889~1986),山東濟南人。名豔,字炳南,號雪廬。歸依印光大師,專修淨土。此外,亦精中醫。抗日期間,隨孔德成于重慶,並助太虛大師弘法。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三日逝世,享年九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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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居家

一、為人子不晏起,衣被自己整理,晨昏必定省。

二、為人子坐不中席,行不中道。

三、為人子出必告,反必面。                  

四、長者與物,須兩手奉接。 

五、徐行後長,不疾行先長。                   

六、長者立不可坐,長者來必起立。 

七、不在長者座前踱來踱去。 

八、立不中門,過門不踐門限。

九、立不一足跛,坐勿展腳如箕,睡眠不仰不伏,右臥如弓。

十、同桌吃飯不另備美食獨啖。 

十一、不挑剔食之美惡。

十二、食時不歎,不訓斥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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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校

一、升降國旗及唱國歌、校歌時,肅立示敬。

 二、師長上下課時,起立致敬。 

三、向師長質疑問難,必起立。                

四、路遇師長,肅立道旁致敬。

五、聽講時,應端坐或直立;不支頤交股,彎腰,翹足。

六、考試時,不交頭接耳,或左顧右盼。        

七、安其學而親其師,樂其友而信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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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世

一、無道人之短,無說己之長。  

二、家庭之事,不可向外人言。

三、口為禍福之門,話要經一番考慮再說。見失意人,不說得意語;見老年人,不說衰喪話。

四、交淺不可言深,絕交不出惡聲。

五、不侮辱人,不向人開玩笑。

六、與殘疾人會面,須格外恭敬。

七、於肩挑小販苦力,莫討便宜。

 八、施恩求忘,受恩必報;開罪於人須求解,開罪於我應加恕。

九、善人自當親近,須要久敬;惡人自當敬而遠之。

十、遇事要鎮靜,做不到的事,莫妄逞能。

十一、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十二、凡事要合理智,不可偏重感情。

十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十四、凡求教他人的事,必須造門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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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聚餐

一、座有次序,上座必讓長者。

二、入座後不橫肱,不伸足。

三、主先舉杯敬客,客致謝辭。

四、主人親自烹調,須向主人禮謝後食。

五、主人敬酒畢,正客須回敬主人。

六、舉箸匙,必請大家同舉。 

七、用箸夾菜,只取向己之一方者,不立起向他角器中取菜。

八、箸匙不向碗盤頂心取菜取湯。          

九、公食之器,不用己箸翻攪。

十、匙有餘瀝必傾盡,方再入公食器中。 

十一、自己碗中之餚菜,不可反回公器中。

十二、箸匙所取餚菜,不倍於他人。       

十三、食勿響舌,咽勿鳴喉。

十四、公食以不言為原則,須言亦應避免唾沫入公器中。 

十五、咳嗽必轉身向後。   

十六、勿叱狗,不投骨於狗。 

十七、碗中不留飯粒。      

十八、不對人剔牙齒。 

十九、客食未畢,主人不先起。 

二十、起席,主遜言慢待,客稱謝。 

二一、宴畢,主人進巾進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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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出門

一、衣冠不求華美,惟須整潔。           

二、見長者,必趨致敬。

三、登高不呼,不指,不招呼。

四、路上不吸煙,不嚼食物,不歌唱。

五、乘車見長者必下,見幼者亦須與之頷首為禮。 

六、夜必歸家,因事不能歸時,必先告家人。

七、車馬繁雜衝區,不招呼敬禮。         

八、不立在路上久談。 

九、不走馬路中間,越路須先向左右看清,不可與汽車爭路。

十、行走時,步履宜穩重,並宜張胸閉口,目向前視。

十一、遇婦女老弱,應儘先讓路讓座。

十二、途次有人問路,須詳為指示;問路於人,須隨即稱謝。

十三、一人不入古廟,兩人不看深井。

十四、逢橋先下馬,過渡莫爭船。

十五、在舟車上或飛機上,不探首或伸手出窗,並不得隨便涕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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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訪人

一、先立外輕輕扣門,主人讓入方入。

二、入內有他客,主人為介紹,須一一為禮,辭出時亦如之。

三、入內見有他客,不可久坐;有事,須請主人另至他所述說。

四、坐談時見有他客來,即辭出。              

 五、坐立必正,不傾聽,不譁笑。

六、不攜一切動物上堂。 

七、主人室內之信件文書,概不取看。

八、談話應答必顧望。

九、將上堂,聲必揚。

十、戶開亦開,戶闔亦闔;有後入者,闔而勿遂。  

十一、主人欠伸,或看鐘錶,即須辭出。

十二、飯及眠時不訪客。   

十三、晉謁長官尊長,應先鞠躬敬禮,然後就座;及退,亦然。

十四、與長官尊長,及婦女行握手禮時,應俟其先行伸手,然後敬謹與握。

十五、訪公教人員,必先問明其上班鐘點,不可久坐閑談。

十六、訪客不遇,或留片,或寫字登留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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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會客

一、見先致敬,熟客道寒暄,生客請姓字住址。

二、及門先趨,為客啟闔。

三、每門必讓客先行。

四、入門必為客安座。 

五、室內有他客,應與介紹,先介幼於長,介卑於尊,介近於遠,同倫則介前於後。

六、敬茶果先長後幼,先生後熟。

七、主人必下座,舉杯讓茶。

八、客去,必送致敬,遠方客,必送至村外或路口。

九、遠方客專來,須備飲食寢室,導廁所,導沐浴。

十、遠方客去,必送至驛站,望車開遠,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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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旅行

一、將遠行,必辭親友,祭祖辭親。

二、遠到目的地,必先拜訪有關人士。

三、歸來必謁親友,或略送土物。  

四、遠行之親友辭行,必往送行,事前或贈物,或宴餞。

五、遠方客來拜訪,須往答拜,或設宴接風。    

六、旅人歸來拜,須詣回拜,或設宴洗塵。

七、受人之送行及餞別,達到所在地,須一一函謝。    

八、人之接風或洗塵畢,須還席。

九、入境問禁,入國問俗,入門問諱。         

十、入國不馳,入村裡必下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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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眾

一、他人正談話,不在中間插言。           

二、兩人對談,不向中間穿走。

三、不高聲喧嘩,擾亂他人視聽。

 四、不橫坐,不橫腿,不捫腳。

五、不隔席談話。   

六、坐不掀起椅凳之後方。

七、衣帽不加於他人之衣帽上。       

八、不向人噴水吐痰。

九、不向人呵欠,舒伸,嚏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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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饋贈

一、禮尚往來,來而不往,往而不來,皆非禮也。

二、賜人不曰來取,與人不問所欲。

三、贈人物品,必謙必敬。

四、贈人物品,外必用包裹,婚喪慶壽例外。

五、平素贈物,座有他客,須避觀聽,遠來及初晤,可不避。

六、受贈先略謙辭後受,稱謝,逾日須往拜。      

七、長者賜,不敢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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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慶吊

一、參加吉禮,不談衰喪話,不戚容,不啼泣。

二、居喪不參加吉禮,只送儀物。

三、喪服不入公門,不觀吉禮。 

四、賀婚在眾賓前,辭不諧謔。

五、臨喪不笑。     

六、裡有殯,不巷歌。     

七、飯於喪家,酒不赭顏。

八、佩會葬徽章者,禮終即卸去,不佩帶他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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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稱呼

一、初見面之人問姓,曰貴姓,問名,曰台甫。自說姓曰敝姓某,說名曰草字某某。

二、有親戚世交者,應各以其名分彼此相稱。普通稱人曰先生或某兄,自稱曰弟。老者長者,稱曰老先生,自稱曰後學,或稱自名。

三、稱人之父曰令尊,母曰令堂。向人稱自父母,曰家嚴,曰家慈。見朋友之父,稱老伯,母稱伯母,自稱晚或侄。

四、稱人之祖,曰令祖公,祖母曰令祖太夫人。向人稱自祖曰家祖。祖母曰家祖母。見人之祖父祖母,稱太老伯,太伯母。自稱己名即可。

五、稱人之兄弟,曰令兄,曰令弟。向人稱自兄弟,曰家兄舍弟。稱人之姊妹,曰令姊令妹。向人稱自姊妹,曰家姊舍妹。見人之兄弟,稱幾先生,或幾兄,自稱小弟。見人之姊妹,統稱幾姐,稱自曰小弟。(書款則稱侍)

六、稱人之妻,曰令正或尊夫人,向人稱自妻,曰拙荊或賤內。見人之妻稱嫂,自稱己名。(女子可自稱妹)

七、女子稱人之夫,曰尊府某先生,向人稱自夫,曰外子。見人之夫稱某先生,自以避免稱呼為佳,如必要時,只稱本人即可。

八、稱人之子,曰令郎或公子,稱人女曰令愛,或女公子。向人稱自子,曰小兒,女曰小女。見人子稱世兄,自稱弟,稱女曰世姐,自不稱。

九、稱人之孫及孫女,曰令孫曰令女孫。向人稱自孫,及女孫,曰小孫,曰小女孫。見人之孫及女孫,稱幾公子幾小姐。

十、稱人或稱自之已故上輩,統加一先字。如稱人之故父母,曰令先尊令太夫人;稱自之故父母,曰先嚴先慈之類。稱人已故下輩不必另加字,只雲「以前某兄」即可,稱自故下輩,但加一亡字,或雲「以前某某」亦可。

十一、稱人之姑丈姑母,曰令姑丈令姑母。向人稱自姑丈姑母,曰家姑丈姑母。見人之姑丈姑母,稱老先生老太太;交厚者,可稱老伯及老伯母。

十二、稱人之舅父舅母,曰令母舅令舅母。向人稱自舅父舅母,曰家母舅家舅母。見人之舅父舅母,稱謂仿前。

十三、稱人之岳父岳母,曰令岳令岳母。向人稱岳父母,曰家岳家岳母。見人之岳父母,稱謂仿前。

十四、稱人之內侄,曰令內侄。稱人之甥,曰令甥。稱人之婿,曰令婿。向人稱自內侄,甥,婿,曰敝內侄,曰舍甥,曰小婿。

十五、稱人之親友,曰令親曰貴友。向人稱自親友,曰舍親敝友。

十六、稱人之師,曰令師,生曰令高足。向人稱自師,曰敝業師。稱自生曰敝徒。自稱師,曰夫子或吾師。稱自曰受業,或曰門生。

十七、稱人之長官,曰貴某長(院部廳局等)。稱人之屬員,曰貴部下或貴屬。向人稱自長官,曰敝某長,稱自屬員,曰敝同事或敝屬,稱其某姓某職亦可。

十八、稱人之主人,曰貴上,稱人之僕,曰尊紀。向人稱自主人,曰敝上;稱自僕,曰小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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