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产妇只能跳楼,落入这样的境地,你会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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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网上铺天盖地的各种文章讨论关于陕西榆林的一位产妇因为分娩前过于痛苦选择跳楼的事件。它们从各种角度试图挖出家属、医院的过错从而义正言辞的引申出令大众赞同并引领舆论的话语。

观点无非分成了两派,我梳理下:

观点一:嫁错了人,就可以要了自己的命。

1.男人的冷漠:丈夫和婆婆一是为了省钱二是为了生二胎,无视产妇的情况导致了她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选择跳楼。

2.孩子优先的思想:产妇两次下跪,家属都不同意剖腹产,家属更多的考虑顺产是不是对孩子好

3.弱者以卖弱要挟医院获取利益:家属在产妇死后,无耻的利用自己死去的妻子和孩子和医院扯皮换取利益。

写第一点和第二点的文章尤其多,这件事触发了很多妈妈生育时的回忆。她们把自己的怨气借这件事情以深刻、痛苦、警示的语言抒发出来用尽自己的力气去诅咒渣男和他妈,希望小姑娘可以避免遇到这样的悲剧。

第二种写的人少了点且争论也少了点:

第二种:大家都认为医院有监护不当之错

1.家属家属不能理解为什么好好的人进去了医院生孩

就会跳楼了,而且还是挺着大肚子的孕妇爬到一米一三高的地方过程中没人阻拦。

2关于剖不剖的问题,医院给出的建议到底是什么?如果是符合剖腹产指征的话应该尊重产妇的意见还是家属的意见。

关于“哪一方拒绝了产妇剖宫产要求”这一问题,医院与家属说法不一。在医院拿出证据和家属的自说之词中,医院占了上风,有视频、有签字的入院知情书,而家属口头无凭似乎这场争论有了定论,可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截至目前,官方权威调查尚未公布,相关事实有待澄清。

作为一个胜过孩子的母亲,待过产房的母亲,我不愿意设想最丑陋的情形:毕竟没有亲临,没有发言权,做不到对别人丈夫横加指责;尤其在事情真相没有调查公布出来之前。我很想问问那个产妇,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了如此多的争议和引起了如此多的讨论,她还会不会选择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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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想以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件:如果我们自己遇到了这样的事,该如何自救?

从个人方面来讲,我想我们应该更多的去敬畏生命。在想轻生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多考虑考虑生命的可贵,包括自己的还有孩子的。在我们的教育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当中淡化对自我的认同,对自己生命的尊重。小的时候孩子是父母的,接触的最多的是学习;长大了,出现了很多与学习不相同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人选择轻生。他们的意识里没有尊重自己的生命,我们应该在大学教育和社会宣传当中更多的去引领大家去敬畏生命,乃至小学开始家庭教育中家长就有意识的引导孩子要尊重生命。只有这个意识深深的植入我们的价值观当中,轻生的年头就不会轻易的冒出来,总会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难题。

人民网上发布的一篇工人日报的文章《产妇走了,问题还在》当中深入探讨了患者手术签字权的流程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手术是要有家属签字的,但是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两种法律两种解释,医院在工作中到底适用哪一种,需要官方给出一个明确的意见。

关于签字权的问题最坏的情况是,网上大家揣测过的境况,医院必须家属签字才能做剖腹产,而自己的老公确实恶心的让自己想轻生了,愿意省钱不愿意签字,怎么办?没有办法吗?不会的,试想一下以假跳楼威胁自己的老公和婆婆,不签字就跳楼,难道还能真的不签吗?不会的医院里面人的唾沫可以把他们淹死。生完孩子之后该怎么处理这段婚姻就怎么处理。所以处于最弱势的地位,也是可以自保的。别人靠不住就自救!对于上文提到问产妇的那个问题,我想说,如果她爱她的家人,那么怎么忍心留给家人一地的质疑;如果不爱的话,是不是选择任何办法都要保住自己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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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是男人女人,无论你结婚没有,或是遇到怎样的渣男或是恶女,也不能剥夺你自救的权利。走进婚姻没有减少你自身的权利没有改变你思考的方式,为自己发声,为自己寻求解决事情的办法,你可以为自己负责任。自救而不是跳楼是两条思维的路径,是两个选择的方向,只有始终不放弃,才能一直自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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