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
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威慑,惩罚,改造,弘扬正义?
法律与道德乃至正义相违背时,如何处理?
《洞穴奇案》的书名乍一听会让人以为是一本推理类的小说,但实际上却是一本对法律进行了深刻探讨的奇书。
除了一开始的一小段内容描述了故事的内容之外,剩下的全部内容是十四篇大法官的判决书。
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莫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威特莫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初审法院据此判处四名被告死刑。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此做出五份不同意见的判决书,结果是两坚持有罪两坚持无罪一个选择回避。然后1998年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假设50年后翻案,再次虚拟了另九位大法官的判决。形成了这总共十四篇判决书。
这就是整个故事内容或者说背景。嘛,看着就是个很麻烦的问题。从事实上看,那四名幸存者确实是犯了故意杀人的罪行,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从情理上看,这并不是他们出于什么邪恶的目的而杀人,而是受到残酷的环境不得不如此,那种环境下要么牺牲一个要么全饿死,这样看来不应该再判他们死刑。
带着这样的两难,一篇篇判决书翻下去,当然也有凑数的判决,但绝大部分判决书的内容都让人觉得很有道理,各位法官从不同的角度解读这件案件,法律条文,立法精神,法律与道德的两难等等。
是坚定一丝不苟的执行法律,还是在感情上适度放宽,亦或是拷问法律的漏洞与意义?
一页页读下去,值得思考的东西越来越多。
他们到底该死吗?
无论如何,他们实际上是因为饥饿才杀害威特莫尔,如果原谅了他们,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原谅因为饥饿而盗窃食物的人?
饥饿或者他们间的协定不能构成谋杀罪的抗辩。因为如果这种逻辑承认,那么岂不是一切事出有因的犯罪都能够得到赦免?
然而从道德上看,他们又没有做错,因为那是让多数人存活下去的可能是唯一也是最公平的方法。在那样的环境下,没有人能够指责他们什么。而法律的目的:威慑犯罪,惩罚罪犯等等,在那样的场景下似乎也没有什么意义。毕竟,牺牲一个人,活下四个人,怎么看似乎都是划算的。
但这又让我想起了那个经典的火车问题:一辆火车行驶在铁轨上,你是列车行驶员,前方有五个人,如果什么都不做那么火车就会轧死这五个人 。另一条岔道上有一个人,扭转按钮可以转到那只有一个人的铁轨上,该不该转呢?
我想大部分人的选择应该都是转。但是,换个角度想,五个人的生命真的比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高吗?什么时候生命可以用来做算数了?我们常说生命是无价的,但如果生命是无价的,那么一条命与五条命应该并无区别。只有在计算单位是有限价值时五个才超过一个。
“在这种预防性杀人中永远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
书里一位大法官说明了一个调查事实:从法律上应该被判处死刑,但超过九成民众认为他们不该被判死刑。那么当法律与群体意见相悖至此的时候,是否还有意义?法律不就是在大多数人认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上发展起来的吗?
但是如果以正义之名将法律抛诸一旁,那似乎也不对。那就是以优待与法官想法一致的群体的名义践踏了人民。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就是精英主义者在企图颠覆民主。
当时的场景,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法呢?
其中一位法官的陈词中设想了好几种当时情况下其他的解决方案:比如是不是可以等第一个人饿死然后吃他的血肉,或者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之类。但这些似乎也不比抽签杀人好多少。
对于后者的情形:一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耳垂之类的“小部件”并不能撑到获救的时候;二来,切掉自己身体的一部分,然后在不洁的山洞中忍受十多天的剧烈痛苦,似乎也未必比死亡人道多少。
而对于前者,等待几人中第一个人死掉然后分食,看起来似乎是最好的方式,而且也不用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但是,换个角度想,这反而是最不公平的。这就等同于把目标锁定在身体最虚弱的成员身上,比公平的承担被杀风险相比,这更像是故意谋杀,甚至等同于回归到不存在法律时的弱肉强食,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这并不优于抽签杀人。
所以选择抽签而不是等待最弱的伙伴死亡是正当而公平正义的。
还有没有别的可能:如果被害人被同意退出抽签,条件是他不能想用抽中者的血肉呢?但这并不是可行的,因为很可能退出后导致剩下人选中比例提高,会提高他人的压力,这会增加其他人也退出的可能,再有人退出则比例再度提高,甚至最终导致抽签计划的流产,并增加了将目标锁定在成员中最弱者身上的机会。
……
呼,稍微摘了几个论点就堆出了这许多字。
这本书看的比较累,因为有太多值得思考的东西,很费脑。
身为理工科学生,唯一对法律的一小部分了解基本是来自思修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算是这类课程的好处了。
我不懂法律,但是由法律带来的哲学乃至道德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每个人思考。
而除了很多的法律,哲学,道德,社会问题之外,这本书顺便还证明了一个我一直十分信奉的观念:世上很多事没有对错,只有观点不同而已。
另一个感受是,法律界人士真的很会表达观点。各种观点就我感觉很难说清楚的也能通过几句话表达的很清楚。不懂法的人也能很轻易的理解书中的各种观点和理由。
这一来是他们的专业技能,二来也是国外对于表达个人观点和说服他人的能力的看重吧。这确实是很重要的技能。不过我们非文科的学生几乎没机会在学生时代系统进行这方面的训练,实在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