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与30万

物业要求出示拖走车辆的法律文书,反被法院罚款30万元:

在网上看到一个视频,《万科物业阻碍执行,园区法院罚其30万再受阻》。不禁大吃一惊,万科物业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看完了40分钟的视频,才知道又是一个颠倒是非的新闻。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举报说发现了债务人的车辆,于是执行法官前往车辆所在地苏州玲珑湾小区,要求将车辆拖走。当时执行法官只出示了工作证,口头介绍说自己是执行公务,但物业员工认为,既然是执法,应当有法律文书啊,你只拿一个工作证,我怎么判断你是否在执法?什么凭据也不留,日后业主来向我们要车,我们如何解释?于是大门口没有放行。这事情发生在昨天上午,下午该法官再到小区,就怒气冲天地送达了一份罚款30万元的决定书,说是由于物业公司阻碍法院执行,依法决定罚款。同时,拖走了扣押的车辆。

这件事情,我认为物业毫无过错,反倒是法官违法办案,且蛮横无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小区物业的保卫之下,法院要拖出小区,需要小区物业协助执行,应当制作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防止不当的扣押,侵犯人民财产。放着这样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是12年前就已经生效的法律,执行法官居然可以毫不理睬,自以为只要有工作证就可以扣押别人的财产,她究竟是不懂法,还是根本不屑于守法?

法官的工作证,只能证明法官的身份,不能证明你所做的事情都是在执法,这个道理太浅显了。小时候熟读《列宁与卫兵》的故事,卫兵说“我知道他是列宁同志,但他没有证件”,我们一直把这个故事当作维护制度、遵守纪律的好教材。万科物业的员工显然被这个故事洗了脑,他们的逻辑是“我知道你是法官,但你没有扣押车辆的法律文书”,这何错之有?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如果有人在自己面前把一辆车不明不白地拖走,物业不去阻拦,那才是最大的失职。物业安全员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财产,只能认法律、认制度,管你打什么旗号,有多大来头,这不就是《列宁与卫兵》的当代版吗?

我相信,换一个场合,这家法院、这位法官也会认可物业员工的做法。但扫了自己的面子,折了自己的威风,那就另当别论。本来,你下午开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去,不就解决了扣车的问题吗?它却开出了一张罚款决定书,金额高达30万元。在午休中就做出了《罚款决定书》,这个效率太高了,不知道是走的什么程序?

这30万,其实是法官的面子钱。有些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懒得推都推不动,但一旦触怒了它,报复起你来,却有了雷霆万钧之力。这就是吴思先生指出的“合法迫害权”,效率出奇地高,拳头出奇地重。如果说,执行法官不清楚法律规定,执法行为有重大瑕疵还可以理解,那么这种滥用公权、挟嫌报复的行为,完全不可容忍。

执行法官去送罚款决定时,带领了大批媒体记者,这情形也很有趣。平时法官开庭,最警惕的是媒体记者旁听,对媒体采访更是严加防范,完全把媒体视为敌对势力。然而此时却想到利用媒体来制造影响,可惜的是,视频一上网,究竟谁违法,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媒体本应是独立的力量,应当代表公众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然而看此案视频,在场采访的记者太缺乏法律常识。他不去问法官扣押财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却反复问物业员工,你们不放行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文?在他们看来,只要是法院的人,干什么、怎么干都是可以的,公民任何置疑都是阻碍执法。其实后来他们已经弄明白,法律要求有《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这个东西始终没有出现,但他们还是认为物业在阻碍执法,所以就制作出了前面所说的新闻视频。这样的媒体,不但没有宣传法治,反而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观念。

小小一件事,折射出了这个社会的现状。物业企业代表的是物权意识、法治意识,物业员工理直气壮地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保护业主的财产,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否则我不能放行;而执行法官的思维还停留在特权思想阶段,认为我是法官,就可以耍威风,谁触犯我,我就收拾谁。什么法律规定,我都可以选择性适用,法律规定要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嫌麻烦就可以不带;法律规定可以处罚阻碍执法者,我就往死的罚你。而本应代表社会良知的媒体,连基本的是非都分不清,更不用说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了。

这个冲突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在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在提高,公权力开始受到约束,司法人员运用合法迫害权,已经不大容易。这是法治的进步,令我们欣慰。

这30万罚款,最终会是什么结局,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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