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八)奸淫未成年女生子之侵权责任

奸淫未成年女之侵犯的权利主要有:该女父母之监护权,得以根据侵权责任请求赔偿;该女之身体权和人格权,得以根据侵权责任请求赔偿。至于因生子之抚养费用,应该以“身体受到损害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为依据,非以“身体受到损害,增加生活之费用”为依据。而生子不得依据侵权责任为由,请求承担赔偿。

生子是否得以依据侵权行为请求,关乎到”新侵权行为类型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看似侵害自然人之权益的行为,能否纳入侵权责任的范围,以保护相对人之合法权益。这是实践对理论提出的课题,法律是否对现实做出回应?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如果不成立侵权,理由是?如果成立侵权,侵权责任要素是什么?归则原则又是怎样?

正如生子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原因:诉讼群起,有被滥用之愚(yu?);非婚生子已有继承法之保护;没有受到侵权法所谓损害。


体系解释:从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已有其他法律对主体予以保护,那么创设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则需深思。

社会影响:由于请求权基础扩大,权利之诉数量有上升之可能性,要防止滥用权利诉讼,恶意诉讼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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