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下同)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2 发展历程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耀通节能成为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运行几年来,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获得很好的效果,即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很受用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成功,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共同决定启动项目二期。2003年11月13日,项目二期正式启动。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有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的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的走向完善和合理。如国家主导下的中节能,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都已趋于成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3 类型
3.1 节能收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注: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财政支持对象。
3.2 节能收益支付型(又名:项目采购型)
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3.3 节能收益保证型(又名:效果验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公司先期提供,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3.4 运行服务型(又名: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EMCo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
除开第二种“节能收益支付型”是传统投建项目外,其他三种都带有运营性质,该三种形态SWOT分析如下:
4 EMC内容
EM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能源审计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4.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4.3 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4 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4.5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4.6 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4.7 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4.8 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4.9 EM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5 实施流程
5.1 能源审计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是EM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EMCo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审计,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5.2 改造方案设计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EMCo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
5.3 谈判与签署
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8至10年左右)EMCo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EM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5.4 项目投资
合同签订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我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MCo支付。
5.5 服务
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由EMCo负责。在合同中规定,用户要为EMCo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EMCo提供的服务是“综合型”的服务,既有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软服务,同时也为用户提供节能设备及系统等实物。而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这些节能设备及所形成的系统也将由EMCo投资采购。
5.6 福利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M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而且,在合同期内,由于设备或系统本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将由EMCo负责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5.7 监测、保证
改造工程完工后,EMCo与用户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确认在合同中由EMCo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水平,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5.8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M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MCo分享的部分逐季或逐年向EMCo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M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6 实施目的
(1)促进节能项目的实施:帮助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项目的保留态度。
(2)轻轻松松实施节能:帮助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太多精力的担心和疑虑。
(3)减轻节能项目融资压力: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提高项目运做能力,降低项目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资金偿还来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4)通过专业化的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众多用能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7 EMC优势
EMC项目相比于传统能源投建项目,有以下一些优势: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o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可达8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MC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
(7)节能有保证,EMC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2~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MCo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8 成功的因素
EMC在中国的运营实践表明,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合中国国情,不仅颇受广大耗能企业的欢迎,其他如节能服务机构、能源企业、节能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机构也非常欢迎,同时也引起不少节能投资机构的兴趣。从他们的运营实践分析,成功的原因除了中国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广阔的节能市场之外,还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因素,这方面更加重要。
8.1 项目过程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规定,实施节能项目的EMCo要向客户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包括融资,这一点颇受大中小型耗能企业和各类耗能用户欢迎,也是一般运营机制无可比拟的。
8.2 承担项目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另一特点是EMC用合同方式保证客户获得足够的节能量,而且以分享项目获得的部分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和利润,这就意味着EMCo为客户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各类客户都十分欢迎。对于由节能设备供应商和节能新技术持有者组建的EMC,更有利于快速占领市场。
8.3 节能项目的融资
客户接受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这一优势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资金短缺的形式下尤其受欢迎。EMCo使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世行贷款和其他贷款。
8.4 其他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营的EMCo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具有节能信息广泛,项目运作经验丰富,可以成捆实施节能项目等优势,这为减少项目的前期投入,采购廉价设备,降低施工费用奠定了基础。
9 项目成功经验
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示范获得了成功,取得了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9.1 EMC真诚合作
项目实施成功是EMC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M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M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的保障。
9.2 EMC防范经济风险需要客户的帮助
为了达到EM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M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客户要向EM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MCo投资的信心;EM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EMCo赚得利润。
9.3 EMC技术风险的防范
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EM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10 EMC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10.1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EMCo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EMCo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EMCo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总承包商EMCo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10.2 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即 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业主或投资人为项目的发起人,EMCo从业主方获得EMC项目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式地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经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业主。
BOT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于获得业主许可和支持。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业主方授予的特许权。BT是建设-移交,即是承包施工,完成后移交给业主。
【优点】
(1)可以减少业主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2)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3)可以吸引投资,以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了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
【缺点】
(1)在特许权期限内,业主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
(2)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
(3)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10.3 商业模式比较
11 商业模式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1.1 商业性
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11.2 整合性
EMC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11.3 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11.4 风险性
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12 EMC与其它模式的区别
12.1 与设备制造商、销售商的区别
EMCo虽然在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EM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
12.2 与技术服务及咨询的区别
EMCo虽然为客户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像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
12.3 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1)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EM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有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EMCo所有。
(2)在“融资租赁”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而EMCo不仅要为客户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3)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EMCo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M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EMCo承担。
(4)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除最后包括变价收入以外);而EM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虽然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有着上述的各种区别,但是,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手段,甚至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也转型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实施节能项目。
12.4 与“贷款”的区别
EMCo与金融投资公司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先来分析一下EMCo的整体服务与放贷的区别,EMCo所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EMCo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客户信誉风险,但他们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12.5 与“投资”的区别
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o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
13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只有收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由国家重点扶持,获得相关政府补助,也是比较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所以下面以收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例分析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涉税问题。
自从2016年5月1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EMCo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其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下面结合国家出台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分析EMCo的涉税问题及风险。
13.1 增值税
(1)建设期和效益分享期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EMCo在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此外,节能服务公司在开展合同能源相关的管理项目的时候,针对无偿转让于相关用能单位的,由于履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需要免征增值税的。针对增值税免税政策EMCo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免税优惠还是放弃。如果EMCo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则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在未来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为EMCo一旦选择享受免税优惠,购买节能装置等时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EMCo享受免税的税金大于其因放弃免税而缴纳的增值税时才对其有利。因此EMCo在选择享受免收优惠还是放弃免税时应提前做好相关分析和测算工作,而不能盲目的选择免税。
例如,某EMCoA与用能单位B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一份投资额为1亿元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合同规定,A负责购买节能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后期运营维护等服务,设备价款7500万,运费300万,安装费200万,合计8000万元,于2016年1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开始投入使用,在效益分享期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10年间A公司从B公司节能效益中分享80%的份额,合同期届满时设备所有权归B公司。假设: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B公司在合同期每年产生1500万的节能效益,A公司每年发生节能设备的运营维护费100万。
购买设备时产生进项税为1330(7500*17%+300*11%+200*11%),效益分享期内每年发生销项税72万(1500*80%*6%)和进项税11万(100*11%),十年间公发生销项税720万,进项税1440万。
只对该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讲,如果A公司选择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则合同期内A免增值税720万,与购买安装设备相关和设备运维费相关的进项税1440万不得税前抵扣;如果选择放弃免税政策,由于A公司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合同期间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以后会计年度还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720万。所以对该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讲,A公司应该选择缴纳增值税,而非选择免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率为6%,而购买设备以及从他方接受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涉及的进项税率为17%、11%或6%等不同税率,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免增值税优惠政策,EMCo应结合自身业务性质科学测算所业务所需发生的进项税和销项税,从而综合考虑是否选择免税优惠。
(2)合同期满移交资产时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分别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EMCo在合同届满时将节能装置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时按此规定,按实物捐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缴纳增值税。
13.2 所得税
(1)购建节能装置时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8]48号和国税函[2010]256号相关规定,企业购买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根据此规定,EMCo所购建的节能装置符合条件的能按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10%抵免当年的所得税,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继续抵扣。为此,EMCo在购建节能装置时尽量购买《目录》范围内的设备,进而享受抵免税款的优惠。
(2)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效益分享期内的前三年免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按12.5%的税率加纳增值税,从第7年开始正常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收到的政府补助时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1]70号有明文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建[2010]249号文第五条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企业是否作为不征收收入,税务局实际征管的时候并无特殊要求,充分给予企业自主权。对于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要根据收到政府补助是否在所得税免税期内,分别考虑。
因为即使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但由于该政府补助与EMCo所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联,所以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EMCo在免税期内取得政府补助则确认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对起没有影响。如果在免税期后取得政府补助,EMCo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时用该收入产生的费用支出和与该收入相关的节能装置折旧费不能税前扣除,所以EMCo要综合考虑后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或征税收入。
例如,EMCo在减免税后某年取得政府补助1000万,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由于该项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EMCo会计上按10年确认,每年确认100万。
根据财建[2010]249号文第五条和会计准则16号,EMCo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应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每年确认收入时: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如果EMCo选择确认为不征收收入,在确认收入的十年间要调减收入合计1000万,同时调增这1000万所形成的支出。如果选择确认为征税收入,则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调增收入900万,以后九年内每年调减收入100万,最后调减收入合计900万,十年间这1000万所形成的支出不用调整应纳税额,正常在税前扣除。从而可看出,EMCo在减免税期间取得政府补助时确认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不会影响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只是缴纳税款的时间不同而已。但是获得的政府补助时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所以EMCo应该选择确认为征税收入。
(4)对于合同期满资产移交时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自制的资产,收入按照公允价处理,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收入按购买价处理缴纳所得税。因此EMCo在合同期满时向用能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装置时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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