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的基础

私法是和我们切身利益结合最为紧密的法律,侵权法,债法等等均属于此。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就古典思想理论为起点,谈谈私法的基础,更准确的说,私法的哲学基础。

私法的基础主要有两种哲学来源,一种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思想,另一种是以意志为核心的哲学思想,包括边沁的功利主义与康德等构建的权利思想。

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中,私法建立于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所谓分配正义,也就是每个人得到其正常所需;而所谓分配正义即不损害他人前提下得到自己所需。同时,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中,对于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假设:明智,即拥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有助于促成其某种目的。以上三点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基础。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在后人的努力下,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首先,我们认为应赋予人们管理和工作的激励。工作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而管理能够促进工作的进行。因而工作和管理对于扩大社会财富具有重要作用,分配社会财富的动机应当是更大程度的扩大社会财富,因而分配正义应当赋予人们管理和工作的激励。其次,我们认为物的意外损失应归所有人,意外事件是我们所不能控制的因素,不可避免且不可阻止。因而合理的社会制度必须能处理财务的意外损失!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中,人们认为物的意外损失应归所有者。其原因在于,所有者有保存自己财物的义务,同时也应该给予所有者保存自己财物的激励,保护财富是财富增长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在后人的补充同样有所扩展。首先,任何人不得以他人受损的方式获利。如果获利行为以他人受损为前提,那么人们将难以保护自己的财产,这使得社会财富增长变得不可行。进一步地,这样的行为会引起人们的反抗,社会稳定将受到破坏。其次,保护财物和进行劳动都应受到激励。保护财物是社会财富增长的前提,而劳动则是财富增加的基础。所以两者均应受到鼓励!

以意志为核心的哲学思想主要包括边沁的功利主义和权利基础的哲学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从规范角度建立社会秩序的一种尝试,认为最重要的是满足或快乐的最大化。其衡量满足和快乐的单位为效用,并且假定物品和服务流向边际效用更大的消费者时,整体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权利基础的哲学思想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观点核心是自由和理性。首先,康德认为选择应基于自由,自由意味着人的行为不是因为其想要某物而行动,而是因为其本身是一个自由而理性的人。其次,康德对理性做出定义,认为选择之所以自由,是因为其很源于理性本质,而不是偏好。同时,康德也指出理性人的行为,会按照其希望成为社会普遍法则的方式行事。最后,康德强调自由是有条件的,只有每个人都按照普遍法则行事,才能使得所有人的自由共存。

在康德之后,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基于权利的公平观。其补充的观点有两点,首先是认为即使因为个人能力和努力而拥有更多财富,亦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个人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解释。有实验证明,家庭的长子通常有更高的努力程度,同时个人能力则受到家庭教育和“天分”的更多影响,因而罗尔斯认为个人能力和努力不足以使人占据更多的社会财富。其次,罗尔斯同样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相等的资源。因为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遮掩下时,去除人们的偏好,地位和利益的影响,这样的决定能使得所有人都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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