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30)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形一般包括: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工作人员实施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务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驾车致人损害,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赔付后,不能要求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即不能向工作人员追偿,当然工作人员愿意赔偿的除外。

2、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驾车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担责,致自身损害的分担过错责任。个人劳务关系的范围,一般包括个人雇佣关系、家庭用工关系、私人有偿帮工关系等。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理论界通说认为,对于雇员职务行为的判断,应以行为的外观为标准,只要行为从外观上看可以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无论雇主或雇员主观上如何认识,该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

雇员的驾驶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可从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驾驶行为是否与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有关联;(2)驾驶行为之目的是否与雇主利益有客观联系,而雇员实现目的与否且其行为方式是否合理姑且不论;(3)驾驶行为虽非雇主授权或指示,但应在雇主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4)驾驶行为属于社会观念通常认可的执行职务行为;(5)驾驶行为在时间、地点上即时空范畴与履行职务行为相契合。

3、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应担责。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大过失应包括但不限于:醉酒后驾驶、服用毒品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或逆行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4、承揽关系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揽人担责,定作人承担过错责任。

承揽与承包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承揽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承包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

承揽与租赁最主要区别点,在于当事人约定提供标的物的不同:“物人同租”的为承揽关系,只提供租赁物的为租赁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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