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衔接

2016年财税界领域的大事是营改增,所得税被挤占到小角落。但实际上,所得税也默默的刷存在感。如果按照之前出文件的速度和频率的话,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将影响着未来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认定指引是1月份刚出的认定办法的细化,比起老版认定指引,有不少的进步,比如明确了原来各地口径不一的收入总额的口径、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以及数据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上面这些口径很重要,但都是操作层面的事,真正对企业产生立竿见影影响的是与2008版认定办法的衔接问题。要说衔接问题,首先要弄清楚2016版认定办法与2008版认定办法的区别。随着审计、巡视力度的加大,2008版认定办法执行期间,困扰高新技术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就是关于偷税企业取消资格的问题。从哪一年取消、取消后五年内不得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中五年从何时计算等执行口径理解不一加之影响到企业的实质利益以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导致该项工作非常难推动。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使得税务机关有执法风险,企业也随时面临补税的执法风险。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偷税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问题都深恶痛绝。在此背景下,2016版认定办法将偷税企业应取消资格的条款删除,从而形成与2008版认定办法的主要区别。

该项改变本来是重大利好,但在实际中执行中也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一般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衔接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但如何区分老人、新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是严格按照认定时间区分还是按照取消资格时间区分?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给出的答案是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这个条款用一句话来总结是“已发现的不赦免,未发现的不追究”。因此,2015年以前未被定性为偷税的企业可以把心放到肚子里了,不用担心秋后算账的问题;但已经发现的问题并未解决,而这恰恰是目前最困扰税务机关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以前年度,稽查定偷税都是有指标的,且关于偷税主观故意是定性判断,没有统一标准,而企业对偷税认识不够,总想着补点税和罚款把事情尽快了解,并未意识到其将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税企双方的原因,导致某些案件定性为偷税太过严厉,不符合实际情况如何解决?。最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新下发的《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狂扫财税从业人员的朋友圈,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思路:回头去看看当时偷税定的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存在瑕疵,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手段争取取消偷税的罪名,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聚菱燕批复中对于偷税的判定也给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新的标准,我相信他们也会主动审视原来定为偷税案件的合理性,并主动消除风险的。

你可能感兴趣的:(谈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