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挂靠费及租入汽车修理费的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一、我公司挂靠A公司,而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以被挂靠人(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A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于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所以这种情况一般不单独收取挂靠费(利润都是被挂靠人的),而是支付贵公司管理费;以挂靠人(贵公司)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视为A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

二、租入汽车发生修理费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能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如贵公司为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租入汽车发生的修理费支出不属于以上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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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赵磊:男,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中国注册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具有丰富的大中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战经验,石家庄会计专业兼职教师,担任多家大中型公司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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