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股份制公司经营权所有权分离问题的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股份制公司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我们今天就英美股份制公司的处理方案来做深入探究。

        两权分离,经理会为所欲为,为自己某私利,而不顾公司股东的利益。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然要监督监管管理层。

        故而董事会这个机构应运而生,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是和和气气好还是相对对立好呢?

        太和气了,什么事儿都接受,那便丧失了监管的意义。太对立,管理层包袱太重,无法充分发挥自己所长,进而无法为股东谋福利。

      为了协调这种微妙的关系,英美股份公司引出了两条商业原则。

      第一条叫信托原则,是指经理要为股东利益负责,股东让做什么,经理就得完成什么。

      展开来讲,就是经理在运营公司的时候要把自己当成公司的所有者,充分收集各种相关信息,仔细分析当前境况,审慎决策。分析各种行动会对公司对股东造成哪些影响,将股东的利益当成最高原则。

        所以,这条原则是来规范限制管理者的,让他们不能为所欲为,要时刻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用中国的一句古话来说就是一仆不侍二主,只为一个主人即股东干活。

       第二条原则叫商业判断原则,说的是股东应充分信任管理层,让他们没有压力的按自己的想法来运营公司,鼓励他们去冒险,去挑战,甚至是去失败。

      这条原则成立的大前提是,在商业社会中,冒险不一定会成功,甚至可能会惨败;但不冒险一定不会成功。该原则给经理增加了一层安全保护层,让他们可以在不受股东影响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所长,努力的去挑战、创新,进而带领公司做出更大的业绩。

     在股东文化企业中,股东和经营管理者更容易进行融洽的相处,为什么呢? 其实很容易就看的出来。股东文化企业中,经理都是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股东能很清楚的看到这点,所以相处融洽。

     而在利益相关者文化的企业中,因为管理者考虑的是各个相关者的利益,常常可能会忽略了股东的利益,做出一些有损股东利益但是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决策。而股东出了钱,利益却受到了侵犯,所以股东很有可能和管理者对立甚至将管理者起诉到法院,告其违反了信托原则。

     很明显,利益相关者文化的企业中更容易出现管理者被股东告上法庭这种案件。而这种起诉案件增多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首先,案件审理与判决都是由法官进行,而法官并非商人,并非该领域的专家,所以他的判决并不精准;其次,商业判断的对与错对企业本身来说影响巨大,但是对法官来说,其对其错,对他的收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故他对这里面的对错并不关心。在这样的前提下,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帮企业按正确的商业判断来运营,结果只是导致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僵,而这必然会影响公司长期的运营业绩。

      信息的透明度决定了公司的融资和管理结构。在商业社会中,有一种有趣的现象,钢铁行业的股东数目众多,但是运营它的却都是非股东的专业人士。而在制药行业中,股东数目少,大多是银行、或家族等大型的金融团体,并且他们自身参与公司的管理与运营。

     先拿钢铁行业来分析,一个钢铁行业有多少炼钢原料、有多少炼钢炉、一年能练出多少钢铁,这些都是肉眼很容易看出来的,即使是个外行,也不容易被欺骗到。所以它的信息透明度是较高的,中小型股民也就放心将钱投入到该行业中,也放心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进行管理运营。

    而制药厂则不同,这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我们知道,一种新药的研制往往需要十年以上,而中途如果这家制药厂因经营不善破产,我们很难对其进行估价拍卖。因为制药厂可能只剩下一堆老鼠、实验器材、和记录在案的一些实验数据,这些东西的价值很难估算出来,信息不对称程度很高,一般的中小股民都不敢将钱投入进来。真正进行投资的往往是一个或几个大型的投资机构,而为了减少信息在边际上的不对称,这些股东必须要亲自参与公司的管理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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