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谨慎对待数字货币——一个法学博士对8月24日政府文件的解读

作者:macho

        本人虽然进币圈才三个多月,是不折不扣的新韭菜,但本人作为国内两大高校之一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关注和研究政府行为已经近十年,对政府工作思路和执行过程有一定的研究心得。结合我的专业,我就官方的态度谈一点个人看法,既不唱多,也不唱空,就事论事,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8月24日国务院同时公布两个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另一份网上流传的《比特币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被证明为伪造。要提前说明的是,政府发布出来的文件,每一个字一般都是字斟句酌,在内部经过反复讨论后才公布的。所以宁可过分解读,也强过没有读懂。也许未来的“财富密码”就藏在其中。换句话说,看文件,得学会抠字眼,不仅要听故事,还要听出故事背后的故事。这是法学或公共管理学专业的必备技能。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自己从这两份文件中读出的“内容”。

        第一个文件是政策文件,代表了官方在这个领域的施政方针,一经下发就开始进入执行阶段。第二个条例是行政法规,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具有法律实效。两份文件,前一个是蜜枣,后一个是大棒。简单的说,第一个文件告诉你国家想要的是什么?后一个文件告诉你,国家不想要的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文件中,政府的态度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谨慎对待数字货币。以下详解。

一、指导意见解读

        指导意见总共5300多字中只有一处提到了区块链技术(“鼓励利用开源代码开发个性化软件,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是正面表述,结合之前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来看,国家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决心是坚定的。这是普通人都能看出来的。

          比这更有价值的是,政府在其中提到了要重点促进四个领域的信息消费——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具体什么意思,文件里写的很明白,可以自己去看。对币圈的价值是,在币种布局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这四个领域且已经落地或近期有望落地的币种。它意味着,在未来的监管中,这四个领域的价值币种更有可能被监管层认可,甚至得到政府支持。此外,在这份文件第21项还有这样一句话“鼓励各地依法依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技术研发、内容创作、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这意味着政府可能对未来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块链项目提供财政扶持。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跟着国家走,吃上的也许不是最大的肉,但绝对不缺肉吃。所以,在监管已经近在咫尺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币种应当重点关注:1)处于以上四个领域;2)已落地或将要落地;3)有政府背景或与政府有合作。

二、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非法集资涉及的范围远远超过ico和数字货币交易,可以把非法集资条例看作是这一领域的一般法,ico监管规则尽管没有明确,但以我的专业知识可以肯定,ico监管框架和制度基本不会超过非法集资条例确定的范围。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其实我们不难发现,ico监管的框架其实已经成形了,只差没有正式公布。昨天看到有公众号把这个条例当做ico监管,虽然专业错误,但也算蒙对了一半。

        从行政法的专业角度来看,非法集资条例的野心是非常大的。它意图从上到下搭建了一个完整的对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的法律框架。这个涉及很多体制结构的问题,就不在这谈了。但有一点基本可以确定,从涉及领域来说,条例的制定目的在于成为非法集资领域的一般法规,而ico监管规则是作为次法律位阶的一个特殊规定而存在。这就是说,未来的数字货币和ico监管规则将必然与本条例精神和制度保持一致。因此,分析条例,大致可以看出未来数字货币监管的走向。我从条例中把它总结为三个问题。第一,该文件中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是怎样的?第二,政府可能怎么管?第三,法律后果?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我看来很明确。政府对数字货币不是很感冒,甚至戒心重重。在条例中,出现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词汇的地方都是偏负面表达的地方。这不是一个好兆头。这也是我前面说政府对数字货币谨慎对待的原因。此外,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是,与条例同时公布的还有银监会的一段立法说明,该说明是银监会对本条例必要性和思路的总体概括,比处处讲究规范性的法规更能代表银监会的真实想法。里面有这样一段话,“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细心的人可以仔细体会一下这句话。总之,苗头不好。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在ico正式监管前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我提醒大家注意第15条第4项的表述,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况包括,“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一般来说,在否定性表达中出现“或”,意味着在肯定性表达中是“并”的意思。简单说,筹集到的资金既必须符合事先约定的资金用途,也必须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政府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既要看实际的资金用途,也要看实际的项目发展。前面已经讲过,ico监管规则肯定会与已公布文件规则保持一致。那么,即便政府继续允许ico这种筹集资金的形式存在,监管也必然会非常严厉。ico筹集到的资金可能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使用,实际的研发进展可能也会需要常规性的备案。对于用心做事的团队来说,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意在圈钱的项目,可能就是灭顶之灾。值得一提的是,今天ico.info上的UIP发公告主动冻结了自己的众筹资金。在我看来,这是很聪明的做法。接下来的监管很有可能会对ico资金订出较为苛刻的使用规则。好比高校管理的研究课题资金那样会有硬性的使用比例规定。比如人工费不得超过xx%,会议费不得超过xx%......既然这样,实心做事的团队,与其等国家来管,不如先自我规制。同时,如果政府打算审查已上线的币种,资金使用情况和落地与否也会成为审查能否通过最重要的标准。所以,币圈很多人最近一直喊投资落地币种,确实是对的。

          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清退、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项目方,如果项目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首先要进行的就是清退资金,也就是退还集资参与人。同时,根据28、29条的规定,还要处以罚款,视情节而定,最高可以是集资金额的1-5倍。可以试想一下,这一条对项目方的杀伤力有多大。如果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不仅挣不到钱,可能还要交出更高额的罚款。而如果发生跑路问题,尽管国家不负责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但项目方的刑事责任还是必然要追究的。

        综合来看,非法集资处置条例虽然没有直接针对ico监管,但已经搭建起了ico监管的框架,料想未来的ico监管不会超出条例所确定的基本精神和制度框架。从中可以看出的是,政府对ico的态度可能比预想的还要更为严厉。

三、交易平台监管预测

        虽然昨天网上流传的比特币平台管理办法被证明为假,因为平台定义方式就不对。但这不代表它完全没有道理。其中有一点我很赞同,国家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未来肯定会采取高门槛、强监管的模式。具体一点说,就是交易平台的设立将设置极高的门槛,包括限定的注册资本、一定的保证金、高要求的内控系统、定期备案等,甚至政府审批平台上线新币也不是不可能。虽然这肯定利空平台,但对于小平台的影响更大。很多小平台未来可能达不到监管所设定的标准。所以,个人建议还是将资金放在大平台稳妥。我可以举一个其他行业的例子。本人前不久为国内直销行业某巨头写过一份调查报告。直销行业在90年代初刚进入国内时,曾经蓬勃发展,大小公司一起上,与今天的币圈有一定相似性。但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大大提高了直销行业的准入门槛,结果是直销企业死伤惨重,只有少数巨头存活了下来。直到今天为止,我国直销行业销售产品的范围都是由政府限定的,每推出一个产品都需要向政府备案,甚至前几年,连改个产品说明书都要备案到工商局。但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由于存活能力更强,在小企业基本退出后,反而越活越好。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未来的交易平台很可能也是按照这个轨迹发展——在高强度监管下,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总结一下,官方已经认识到了区块链技术的巨大潜力,但对区块链技术目前最大的应用——数字货币,却明显不甚喜欢。原因很简单,数字货币可能对现有的高度集中控制的金融秩序产生难以预料的冲击,这是政府最不希望看到的。所以,ico和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不仅一定会到来,而且可能将非常严厉。非法集资条例可能仅仅只是个开始。

          最后,预测一下监管到来的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9月24日,但此后还有许多程序要走。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便是行政法规,出台也要经历多个内部程序。更何况,非法集资条例设计的一列监管措施需要前期有实质性的产品支撑,比如监管系统软件的搭建。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无论是条例的正式实施还是ico监管的到来,从目前算,最快也要三个月,也就是第四季度。更大的可能是,年底公布,明年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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