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个河南建筑工人为了省钱、吃得好点,选择搭伙做饭,却被南京执法部门以“无照经营食堂”的名义处罚15万。这样的执法方式,是要堵塞社会的“自救”渠道吗?
到底是搭伙做饭,还是“私设食堂”?
先给朋友们梳理下事件的基本概况,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十名员工,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一个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同时吃得好一些,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几名同事当中,电焊工张师傅手艺不错,柳先生和同事们决定把钱交给张师傅,由张师傅负责买菜、做饭。”
自己做饭有风险
后来,估计是常有陌生人出入,被南京群众给举报了。去年11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门进行检查,要求他们不得在出租房内做饭,并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加上十倍的罚款,总共要处罚15万5千多元。
管理部门认为,这并不是搭伙做饭的问题,而是单位食堂无证经营食品的问题。并且出示了证据,比如这张照片,电焊工张师傅一身厨师的装扮,这哪里是搭伙,分明是无证食堂!
监管部门认为这不是搭伙,而是无证食堂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示,这些人写过一个情况说明,承认不是搭伙,而是公司内部食堂。但是,这些工人表示,最初在“情况说明”上写的是“凑钱搭伙做饭”,但被管理部门斥责、威胁“你要这么写,我们马上就处罚你,得按照我的要求来!”
目前看来,双方各执一词。尴尬的是,南京另外两个区,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都向媒体表示,搭伙做饭人数规模小,而且在民宅内,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要不扰民,注意食品安全就可以。
不必纠缠是不是搭伙做饭,我们想一下这件事的本质是什么
之所以说不必纠缠是搭伙做饭还是无证开食堂,因为这里面的边界模糊且没有必要深究。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均可认定为食堂。
但是,这里的食堂,显然指向的不是个人行为(搭伙)。管理部门说这15万是处罚公司的,但这些工人的公司表示,这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所以这个罚款应该由工人自己筹措。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样,这条规定也套不上少数人之间“搭伙做饭”的情形。
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给出“搭伙吃饭”和“开设食堂”之间的分界线。没有规定多少人用餐、人均费用多少就超出了“搭伙吃饭”的范畴。我们从常识出发考虑一下,十个人吃饭,六个月的时间,这个“食堂”一共收了14000元,每人每天7块钱,这到底更符合“搭伙”还是“私设食堂”的概念?
工人们非要这样吃饭才满意咯?
之所以要对饭店、食堂搞准入制度(办证),最重要的是为了控制食品安全。因为饭店、食堂针对不特定人群,涉及的面广,必须要做风险防范。但像这种10个固定的人吃饭的情况,和平日里朋友请客,有多大区别呢?
最后,我们来说一下这件事的本质。本质是:10个工人,自己解决了吃饭问题。代价是:罚款15万。
从这个本质出发,执法的动机是什么?
“年底了,年终奖还没有着落”。这是这起事件后,网友点赞数最多的评论。这种怀疑我们常能看见,比如年底交通、违停罚单多了,“年终奖论”又跑了出来。之所以有这种论调,是大家对有关部门的执法动机产生怀疑。
为什么对执法动机产生怀疑呢?咱们不扩大,就事论事,你把10个人搭伙做饭的行为,定义为“无证经营食堂”,并且罚款15万,是为了保障这10个工人的食品安全问题?
有一家企业主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当执法人员督促四川某公司食堂尽快办理相关许可证时,其公司办公主任表示不能理解:“过去职工每天都只能买一些路边摊的盒饭吃,或者到附近农民家中吃饭,那个时候无人来过问职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如今公司内部办起了职工食堂, 公司每月还要补贴10余万元就餐费,你们开始关心食品安全问题了?那倒不如我们明天就把食堂关了,让你们来为职工一日三餐服务。”
我们这些年,说了太多次严格执法,但我们更应该搞清楚,执法的目的是什么。监管部门通过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食品安全防控等方面提出硬性操作规程从而进行监管,这是法定职责,没有错,但监管部门也应针对小规模、不对外经营的“小食堂”这样的新课题,加强研究,在处理上,至少应该把握好分寸。
最差的行政执法,有哪些特征
我们试图总结一下,最差劲的行政执法,都有哪些特征。第一,是“既不给福利,也不给自由”。
大家还记得上海的“阿大葱油饼”吗?因无证经营,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这不是一张饼的事,这是该用什么态度去面对小商贩积极谋生的诉求。
一般来说,如果不给自由,就要给福利。香港对小摊小贩的管理很严格,自由相对少,但自由限制了,就要给福利。2013年,港府向立法会申请拨款2.3亿港元,这笔钱给了4300个小贩,让他们搬迁,离开居民区,每户小贩最高可获6.4万港元资助。
香港居民区楼下的商贩被要求搬迁,但政府掏钱
如果不给福利,就要给自由。2014年,印度总统签署了“街头小贩法”,该法案规定,在没有搞清小贩的生存状态前,禁止强行清除摆摊者,并将为小贩颁发营业许可。可以发现,该法的起草、筹备工作,由印度政府住房与城市减贫部负责。
而像上海黄浦区监管部门这种“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做法,自然是最不能接受的。这种做法,不仅体现在对小摊小贩的监管上,而是一种行政基因,在横扫城中村、驱赶流动人口等方面皆有体现。
最差劲的行政执法的第二个特征,叫“隐形规则”占上风。法律学者吕尚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做了详尽分析,他总结,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因素远不止法律一个,还包括上级意志、行政习惯与经验、利益诱导、大众传媒等等,前两个是最强大的因素。正是这些“隐形规则”的存在,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华商报有一则报道,曝光陕西安康交管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随后,当地交管部门回应称,该罚款任务实为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如果唯上级考核要求是从,交警为了完成指标,势必会出现过度执法的情况,“公正执法”会受到影响。
2012年,陕西电视台进行了“警察设伏抓嫖调查”的报道,记者发现,为了抓到更多嫖客,警察非但不依法查处卖淫场所,还与“小姐”串通一气,钓鱼执法。这类钓鱼执法的行政执法经验,虽然有“效率”,但完全无视法律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差劲的行政执法的第三个特征,叫“罪罚不相当”。“罪罚不相当”有两种,第一种是明明很轻微的情况,惩罚很严重。比如这次事件中罚款数额的问题,15万相当于这些人5年的伙食费(按照他们搭伙做饭的标准),这个惩罚是不是也太重了?他们所犯的“错误”和这个罚款的数额,匹配吗?第二种,明明很恶劣而且不当所得颇丰,但惩罚很轻微。比如证监会在处罚一些内幕交易行为时,只罚款3万。
正是由于在罚款问题上可以动心思,徐州检察院认为,从已查处的行政腐败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代理、交通运政稽查、食品药品督察、企业税务纳税申报等和行政罚款密切相关的部门。
回到本次事件,是很符合第一个特征“自由福利一个都不给”的,至于第二个特征,即执法动机问题,我们目前不能妄自揣度。但在罚款额度上,是不是可以考虑下减免,哪怕不允许工人朋友搭伙,也不必如此严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