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何预防?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2009)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构成

(1)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单位指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然人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物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不是一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指直接负责信贷业务的调查、经办的信贷人员和具有贷款审查、审批、发放权利的管理人员。主要有信用社主任、信贷员,笔者认为还包括原信用站会计、储金会从事信贷的工作人员。

(2)违法发放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没有认识的,或者是认为“重大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但行为人一般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一定认识,比如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发放跨地区贷款。

(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金融活动是社会经济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贷款业务又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不合理的贷款投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将贷款投放到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会导致资源错配,国民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可见维护贷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信贷资金管理不善,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4)违法发放贷款的客观方面

1、行为的违法性。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性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狭义的,不包括部委规章和其他普遍性行政措施。但是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措施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一些细则上的规定,也能按照其确定行为的违法性。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授予权限,由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2、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有两种表现形式:

(1)违法向关系人之外的人发放贷款。首先表现为不作为。

(2)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将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确认为: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可表现为,第一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第二是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家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3、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结果把不管行为是否违法,需要造成一定后果才能定罪处罚。那么“损失”如何界定成为关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损失”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结合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如何预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银行每次贷款给借款人均需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具体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说法不一。前述行为所涉部分案例中有辩护人曾提出从事贷款审查工作的人员完成形式审查义务即可,但此种观点均为法院否定,因此需要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相关贷款材料均应进行实质审查,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据我们与银行的朋友交流得知,银行员工之间也存在类似律师与助理间师徒传帮带关系,刚入职员工,在业务操作方面,往往需要老员工指导,若将前辈奉为权威,疏于学习行内操作规则,则往往易步入歧途。因此,作为信贷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熟悉贷款流程及审查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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