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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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既已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然而直至近日才公布并从9月1日施行。这部迟迟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何有新意之处?谈谈个人理解,供理论和实务中参考。

一、两个新的意思自治事项:股东继承下的股权转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适用优先购买权;被主张优购原则上可以反悔,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能反悔。股东继承下的优购权意定,扩大了优购权的适用范围。被优购不能反悔意定,保障了优购股东利益。

二、细化了两会决议无效事由:未开会而作出决议,未表决而作出决议,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不够比例,等。

三、两会决议撤销和无效,也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你公司决议被判无效,我对决议无效事项并不知情,我依据你公司决议做成的交易并非当然无效,还得公司继续履行。

四、股东的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股东对特定公司材料的查阅复制权)法定,不因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协议而剥夺。知情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起诉,可以起诉执行,也可以起诉损害赔偿。执行时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执业人员参加。反之,查账后泄密的,公司也可以起诉泄密股东。

五、分红权诉讼的举证问题。起诉要求分红,需要举证分红方案;反之,无分红方案,可以举证股东滥权导致。

六、明确了股权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通知、同等条件、期限、反悔、损害救济等事项,更具有操作性。

七、优购权诉讼,包括,行使优购权诉讼,被优购反悔致优购权股东损失赔偿诉讼,优购权恶意损害赔偿诉讼,均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属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

八、具体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先诉请求、诉讼地位、利益归入、费用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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