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年前的《论犯罪与刑罚》

300多年前,启蒙运动时期的欧洲大陆出了第一本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学著作。先前看法学推荐书单时候看到这一本时候颇有些不以为然,以为几百年前的古人能知晓今天我们遇到的社会和法律难题吗?

事实上是的,25岁的贝卡利亚著成的100页小册子真的解释了许多当今依然可以用到的理论。虽有部分不再适用,也是在当时的欧洲大陆极合适不过了的。

我想先介绍下这一百页的书的概要。

贝卡利亚自行的总结是: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全书共47章,每章不到2页纸。没有大量对已知的事实和真相过多地阐述。贝卡利亚的行文风格是,举出一个方面如刑讯,指出应当怎么规定,而非如何如何,然后在极短的篇幅里以轻微嘲讽的语气结束自己的行文。

文章分为刑法基础理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基础理论主要论述刑罚的产生和尺度,如何解释法律,以及刑法用语是否可以含混不清。分论则涵盖了多种罪名和量刑。

1.刑法的产生。贝卡利亚认为,刑法的产生是人们基于社会契约和自身安全保护的需要,被迫交出一部分自由,这部分自由集合起来交由君主或其他人保管。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2.刑罚的产生。刑罚作为一种[易感触的力量],其产生的目的在于防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必要即可,无需严刑峻法。

对于违反最低自由集合的人,对其的惩罚不可超过【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3.衡量犯罪与否的唯一尺度是【对国家的损害】。用几何学的精确度解释和适用刑法。法律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法官不可以探询法律的含义并且严格按照三段论处理案件;刑法用于不可含混不清,否则【对刑罚的物质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4.死刑不是一种权利,不是由人民造就国家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分论中以死刑为例。死刑是一场国家和公民的战争,除非基于两种理由,是不得适用死刑的。

那就是当一向到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真正和最有益的法律

5.关于自杀。自杀不能纳入刑罚,因为刑法无法再针对其个人做出处罚。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它的刑罚不是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

6.如何预防犯罪?怎样才能预防犯罪,恐怕是作者意欲强调的重点了。预防犯罪的方法有许多。

(1)法律通俗易懂,人们畏惧的仅仅是法律。

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地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重视科学的力量。

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应遵守法律,防止腐化。这里贝卡利亚认为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

(4)奖励美德。

如果说科学院对于真理发现者的奖励促进了知识和优秀著作的繁荣,那么,慈善的君主所颁布的奖励为什么就促进不了道德行为的昌明呢?

(5)完善教育。贝卡利亚认为这是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了。借用卢梭的阐述,他认为教育的基本准则是:

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6.不再适用的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如此之新,以至于不能再适用的规定寥寥无几。比如作者强调只能依据法律的基本含义进行裁决,法官决不可以解释法律。法律的解释应当由立法者进行。这个之所以说不适用了,是因为有许多法律之外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全部交由立法者进行解释成本过高。又比如,没收财产是非正义的。导致了无辜者忍受罪犯带来的恶果,比如其家人丧失了原本可以继承的财富和社会荣誉。

除了教科书和司法考试用书以外,我没有看过别的刑法学著作。刑法根基非常不足,这是我认为这本书对我极有价值的原因之一。其二,25岁的少年郎在启蒙运动时开天辟地地用理性改变格局,而且理论至今适用于全球。

跟智者对话。读书和旅行,总得有一个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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