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知假买假不适用《消法》惩罚性规定

知假买假是指个人专门选择购买假货并在取证后向经营者索赔的行为。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对比作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但应强调的是,实践中对于个人和单位知假买假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个人知假买假应得到消法的保护。

从法律上讲,新消法并未否认知假买假,个人购买假产品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当按照消费者对待。

从公平角度来说,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买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得到合格商品。

其次,单位知假买假,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当认定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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