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攻毒”真的有道理吗?(2)

(续昨天内容)

两种对人体各自都有毒性作用的药物,一起进入人体后,毒性作用互相抵消了,这种情况确实是有可能的,临床上也有一些实际的例子。

例如,有机磷农药中毒后用阿托品解毒。阿托品单独使用的时候,对人体也有毒性作用,用量超过5毫克时,即可产生中毒。当抢救有机磷农药中毒时,使用阿托品的量可能远远超过5毫克。

有机磷农药中毒时,有机磷能抑制胆碱酯酶,使其失去降解乙酰胆碱的能力,从而使乙酰胆碱聚集,导致胆碱能神经过度激活,从而产生中毒反应。而阿托品可以阻断胆碱能神经受体,从而解救了有机磷农药中毒。

但是,这种“以毒攻毒”是在清楚了解两种物质的对人体的作用机理后才能使用的,用药时还要反复调整,观察,使用合适的剂量,防止病人出现阿托品中毒,导致死亡。

而绝对不是毫无依据,盲目的“以毒攻毒”。

现在毒理学告诉我们,两种物质作用于人体,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

1.彼此互不影响;2.产生协同作用,毒性倍增;3.产生相加作用,毒上加毒;4.产生拮抗作用,毒性抵消。

虽然从原理上说,毒性互相抵消的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但其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更容易出现的是毒性相加的情况,两种毒物毒上加毒或毒性倍增。

当对人体使用某一种毒物失,无论是为了化解另外一种毒物的毒,还是为了治疗其他疾病。都必须极其谨慎小心,稍有不慎,即可对人体产生极大的危害,甚至导致死亡。

——吕艳朋,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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