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之作为平等的善的基础

本文接着来讨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体系,在前文的道德与立法的讨论后,本文将讨论善与平等这一命题。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善与平等始终之法律关心的中心,同时在边沁的法律观里实现社会的平等本身就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我们在边沁的书中随时可见对于平等的讨论,很多时候边沁也在尝试通过合理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于平等的目标。然而即使是在进入另一个千年后的现在,这一任务我仍旧不知道是否是合适的目标,对于冰冷的法律而言。或许边沁在最开始的时候就走错了方向,当然在现在的法律学界中仍旧可以看见对于法律与平等的讨论,但是相对于上个千年,我并没有看见多少实质性的改变。期望在下一个千年到来时这一问题会迎刃而解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系中,有三个假设的体系前提:第一,边沁认为每一种财富都对于于一种幸福,当然这一假设可以这样理解为,每一种财富都可以对应于一种资源,而每一种资源可以对应一种幸福;第二,边沁认为,在两个人拥有的财富不平等的前提下,拥有更多财富的人拥有更多的幸福,这一假设的证明与上一个假设一脉相传,只要上一个假设成立,那么这一假设不证自明。第三,财富的实际比例越平等,幸福的总量越大。这一假设成立的前提在于平等与善的直接关系,边沁认为人与人之间越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善越多。

财富与善的另一个关键命题在于财富分配与善,同时边沁也认为实现善的重要手段在于财富分配的平等,所以边沁做出以下假设:第一,在拥有同样财富的分配者中,财富的分配越平等社会的幸福总量越大,这一命题与边沁的善与平等的思想一致,认为平等是善的根本。第二,在拥有不等量的财富的分享者中,才财富的分配越有利于消除不平等,幸福的总量越大。

最后是关于损失分配与幸福的命题,损失是我们在财富的分配与平等化中不能避免的另一个问题,当我们面临损失时,边沁认为损失的财富的分配也是财富平等化的一部分,合理的财富损失的分配有利于社会平等化的进程。因此,对于损失分配的命题有三个命题:第一,咋拥有同样财富的竞争者中,一人所得必须以另一人损失为条件,这种交换是不允许的。这是边沁为了贯彻损失与幸福的原则的第一条,同时我们可以知道,在边沁的时代,人们即意识到同样的损失与同样的收益,在主观感受的幸福上并不相等;第二,在拥有财富不平等的条件下,如果损失是更穷的一个,损失的恶将因为不平等的加剧;第三,边沁认为在拥有不平等财富的条件下,如果损失是更富有的一个,损失的恶将因为平等的增加而受到弥补。



《立法原理》之作为平等的善的基础_第1张图片

你可能感兴趣的:(《立法原理》之作为平等的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