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问题的解答

针对最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主要是下面两类。(1)财税〔2016〕25 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2)财税〔2016〕60 号规定的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娱乐业不得减除。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是用账务上的收入,直接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来算,是不对的,应该是含税价。

3、“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财税〔2014〕122 号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含9 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有执行期限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目前还没有延续执行的政策发布。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账务处理

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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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李莉,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擅长工业、商业、地产、服务等多领域财税服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财税顾问,专注于解决财税管理、税收筹划、乱帐整理、资产整合、改制清算等财税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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