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和经济学思维的不同: 规范式论述和实证式论述

这两天看熊秉元先生的《正义的成本》,书里提到了一个法律思维和经济学思维的不同,越想越有意思,同时,让我又想到了教育界里应试和素质教育的争论,故梳理一下自己的思路。

法律的思维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先提出一些简而自明、一致赞同的原则、理论或价值;然后,再以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为基础,作进一步的推论。如著名的法学家德沃金教授,被誉为当代最重要的法理学学者,曾指出:“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最根本的观念,就是个人享有某些权益,不会被任意侵犯......任何人如果赞同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至少会支持下列的两个基本观念(之一)。第一个观念虽然模糊但是强韧无比,就是‘人的尊严’。第二个观念为一般人所熟悉,是‘政治上的平等’.”

法学家德沃金的用语和思维方式,就是典型的法律思维。这种理论的建构,不是以“真实世界”为基础,而是“理念的世界”,是“应然”的世界,而这些理论价值的背后,往往有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哲学家作后盾。而且,历代法律学家自成体系,彼此援引。再加上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价值体系比较扎实沉稳,以某些核心价值作为论述的前提,不会有太多正义,而且容易得到共鸣。

另一方面,这种核心价值,通常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实物,在论述时就有相当的弹性,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发挥。因此规范式的论述,既有不容争辩的基础,又有自由挥洒的空间;这种思维,或者作为论述的形式,显然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经济学的思维是一种实证式的论述。没有预设的立场或立论的前提,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发生的事、出现的现象为材料,由这些材料里归纳出某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来解释类似或其他的社会现象。

这种理论的建构是以“真实世界”为基础,是“实然”的世界,是已经出现的事实。如对“权利”的界定,规范式的论述思维就会从价值观上断定,权利是平等的,人人应该享有的。而实证式论述的思维认定,很多权利就是在现实事实世界里效益最大化的一个结果,是没有核心价值的前提和条件的。

当两种思维碰撞一起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有趣的火花。

如对奴隶制度的争论,具有典型法律思维的法学家马洛伊主张,在任何情形下,奴隶制度都是可憎的制度,毫不可取,他表示:“我不能苟同于波斯纳法官所赞成的理论;对于那些不明确反对他立场的学者,我也不能苟同。”

而波斯纳法官具有经济的思维,认为“当奴隶制度取代了对战俘的屠杀,这可是道德的进化”。很明显,波斯纳法官是从“实然”的效果出发的,而不是从价值的前提条件下推断的。

再例如:同性恋的配偶,有没有领养子女的权利?在法学家典型的规范式的思维方式下,会认为权利是平等的,同性恋的权利是不应该被剥夺的。但是在经济学的实证式的思维方式下,会认为,如果容许他们领养子女,会造成哪些后果?这些后果,好或是不好?两者对比,规范式的论述似乎更直截了当,更有说服力。但是实证式的论述似乎更符合实际。

这种思维的不同确实值得玩味再三。想到教育界中对于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争论,似乎也有两种思维的不同。

主张素质教育的很多专家,好像规范式的法律思维的多。往往有一种预设的立场和前提,如在素质教育的论述中,经常会有杜威的论述,“教育即生长,教育不是把外面的东西强迫儿童去吸收,而是要使人类与生俱来的能力得以生长。”等等。在这样的基础上,开始建构后面的理论或者批判现实的状况。

但是,现实中,很多家长或者很多学校教师和领导,是一种实证式的经济学思维,在高分和素质之间,要选取效益最大化,当然,如果素质和高分能兼得会更好,但,现实中,能这样兼得的教师少之又少,所以很多学校领导,只能选取有利于自己有利于现实的做法来保证结果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对于补课的看法。规范式思维的专家从教育的本质和价值出发,从儿童的个性的成长出发,肯定会斩钉截铁的反对!但是,实证式思维的家长和学校领导和老师,往往想,如果不补课,会有什么结果。这个结果我是否承受的了。

所以,很多时候的争论,往往是两种不同思维的碰撞。但是,不能说两种思维谁好谁坏。规范式的论述,隐含了“应然”的观念,也就是事物的状态“应该”如何。这些“应该”,就具有“标杆”的性质,即使在实然上,现况不符合标杆,但是,这些标杆提供了谋求改善、努力向前的方向。实证式的论述,可以了解事物的来龙去脉、隐含的因果关系,以及变化调整的可能性。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指引革新的方向,而实证式的论述可以检验可行的步骤!

最后的次序,最好是先实证再规范;先了解是什么,为什么,才能讨论应如何。

吴越

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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