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自立项以来,先后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已经几易其稿。今天采取这样的方式,就是想把范围尽可能扩大,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该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对河北省养老诚信体系建设真正能起到指导作用。在这里,拜托大家了!
ICS03.080.01
A 12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2018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管理规范
The Standar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of Pension Industry
2018 - 00 - 00发布2018- 00 - 00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HB/TC 2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家政行业协会、仁爱养老服务集团、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小兵、陈旭、龚月芳、王颖、刘爱臣、叶继仁、吴杰、张英涛。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标准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标准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河北省民政厅和石家庄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管理规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建立原则和要求及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管理、诚信目录、信息分类、信息采集、信息发布和查询、信息管理和持续改进。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行业的养老服务企业(含外省入冀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的诚信管理,适用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准则。
GB/T 22120-2008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GB/T CCA-001-2009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GB/T CCA-002-2009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养老服务机构 Pension servic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3.2诚信信息Credit information
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诚信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诚信信息、良好诚信信息和不良诚信信息。
3.3 信息采集 Information collection
是指对服务机构、被服务个人的诚信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其诚信信息记录的活动。
诚信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4建立原则及要求
4.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服务机构积极配合的原则。
4.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确保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4.3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本标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4.4严格遵照本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为养老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5 养老服务机构
5.1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分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
5.2 本标准所指养老服务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民营养老企业。
5.3本标准所指社会服务组织,是指经过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诚信管理
6.1 养老服务企业
6.1.1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改、完善。
6.1.2应指定专门机构或设置专项岗位负责诚信管理。
6.1.3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挪作他用。
6.1.4应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2社会服务组织
6.2.1根据政府的要求或者政府提供的模板制定诚信目录。
6.2.2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设置专项岗位负责诚信管理。
6.2.3 应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 诚信目录
7.1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可分别建立诚信目录。社会服务组织应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建立诚信目录,养老服务企业可参照建立。
7.2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根据诚信目录进行归集。
7.3 诚信目录应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8 信息分类
8.1 根据诚信目录的要求,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诚信信息和不良诚信信息。
8.2 养老服务企业
8.2.1基础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及规模、企业特色、相关认证、企业品牌、获得的各种荣誉、主营业务、服务区域、企业法人、企业创新、法人代表情况等。
8.2.2服务人员
姓名、性别、身份证、所属公司、劳动合同、岗位、职务、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星级评定、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本人及家人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8.3社会服务组织
8.3.1基础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及规模、企业特色、相关认证、企业品牌、获得的各种荣誉、主营业务、服务区域、企业法人、企业创新、法人代表情况等。
8.3.2服务人员
姓名、性别、身份证、所属公司、劳动合同、岗位、职务、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星级评定、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本人及家人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8.3.3良好诚信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信息。
a)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b)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c)取得相应良好业绩的证明材料;
d)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e)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省外所取得的良好诚信信息不适用诚信加分,不记入母公司(或集团)的诚信信息。外省入冀养老服务机构限采集其在冀的良好诚信信息。
f)其他良好诚信信息。
8.3.4 不良诚信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在从事养老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养老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b)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c)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e)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f)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养老服务机构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g)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9 信息采集
9.1信息采集对象应包括所有从事养老行业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被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民政部门认为应采集的团体或个人。
9.2 根据采集对象不同,对信息采集采取不同的原则。
9.2.1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原则:
a)针对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应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信息资源。
b)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c)诚信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d)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信息对接、共享。
e)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诚信信息。
f)对于服务机构信息采集,不宜自行建立信息收集系统。
9.2.2服务人员信息采集原则:
a)采用实名制,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该系统实施的重要识别符号。
b)充分利用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对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服务评价、投诉、表扬等信息进行采信。
c)对服务人员进行的培训、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信息纳入系统。
d)规范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将服务人员体检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9.2.3被服务对象信息采集原则:
a)采用实名制,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该系统实施的重要识别符号。
2)主要通过政府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对被服务对象的服务频次、内容,服务人员的评价,以及违约情况等进行采集。
c)宜加强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达成被服务对象老年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d)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e)不得将被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挪作他用。
10 信息查询和发布
10.1根据养老诚信体系所涵盖的三个主体,即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和被服务对象,其信息查询平台也是不同的。
10.2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被授权的第三方平台应及时公布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11 信息管理
11.1 确定专人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管理。
11.2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认真执行。
11.3 严禁未经授权,将相关信息用作其他用处。
11.4 要保证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
11.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的信息公示、查询制度,并认真执行。
11.6相关信息发布、查询平台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12持续改进
12.1应每半年对该系统进行评估,以确保该系统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2.2应建立相关方书面提出系统纠正的机制,对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消除产生问题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12.3应对该系统根据形势和需求的变化,进行持续改进,改进程序至少包括:
12.3.1信息采集的渠道、方式;
12.3.2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平台、方式;
12.3.3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方式及评估,第三方平台的变更;
12.3.4对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等级管理的评估,以及改进;
12.3.5对服务人员星级管理的评估,以及改进;
12.3.6对被服务对象诚信管理的评估,以及改进;
12.3.7根据政府监督管理变化的需要,对整体诚信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
参 考 文 献
[1] XB/T CCA9002 企业诚信评价标准
[2]XB/T CCA9002 个人诚信评价标准
[3]XB/T CCA9002-001-2009 企业诚信信息数据规范
[4]XB/T CCA9002-002-2009 个人诚信信息数据规范
[5]XB/T CCA9002-008-2009 单位诚信等级评定规范
[6]XB/T CCA9002-009-2009 个人诚信等级评定规范
[7]XB/T CCA9002-012-2009 服务诚信等级评定规范
[8]XB/T CCA9002-016-2009 投标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规范
[9]XB/T CCA9002-020-2009 中国社会团体诚信等级评定规范
[10]XB/T CCA9002-090-2009 企业诚信证书内容与格式规范
[11]XB/T CCA9002-091-2009 企业诚信铭牌内容与格式规范
[12]XB/T CCA9002-092-2009 社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3]国务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1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5]《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1号2013年1月21日
[16]《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1104号
[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
[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20]《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冀民[201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