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该如何修改?

第三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该如何修改?

作者: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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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自1991年9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大修”。

纵观《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28年以来,由于条款过于抽象笼统,倡导式的条款居多,并不具有法则的功能,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较少,因而缺乏确实有效的操作性,使得实践中司法机关很难引用,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法律方面很难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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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如何修改呢?不少人建议提升《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位阶,从普通法上升为基本法,从立法层面给予《未成年保护法》更大的重视;有的建议把未成年人从司法体系中单独出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这些建议都值得相关部门认真考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强大,不可谓不重要。就拿国外来说,不少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建立了独立的体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高于一般法律,把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刑责放在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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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对未成年人犯法的法律就有《少年法庭法》、《联邦青年矫正法》、《青少年犯罪法》、《青少年教养法》、《少年法庭和家庭法院的标准》、《少年法庭模范规则》、《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和待遇法》;《未成年人电视法》、《通信内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禁止未成年饮酒法》等等,将与少年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都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关爱和保护少年的司法政策,同时,面对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考虑到社会利益和少年利益需要兼顾的原则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惩罚走向强硬化。

实践证明,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建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通过分流,将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的少年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这样不但减少了司法成本,而且提高了结案率,在督促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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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列举美国并非是崇洋媚外,而是吸取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保障社会治安的综合效果。诸如近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事件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即便是该男孩有主管故意并且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然而碍于《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最后只能收容教育,于是被舆论广为指责。

另外就是关于一些未满十八岁的少女被性侵害的案例,然而《刑法》仅仅是对“未满十四周岁”以强奸罪论处,而对十四岁到十八岁心理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却没有相关惩罚措施,这点也是法律条文的一点不足和遗憾,使得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无法惩处,以至于犯罪者逃脱惩罚。诸如去年的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16岁男生和17岁少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本属于强奸,结果在相关方面“调解”下,最终“冰释前嫌”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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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当中一些不足和缺憾,该如何修改和实施呢?笔者认为,首先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位阶,然而针对权益保护和犯罪惩罚予以同等地位的重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故意犯罪逃脱法律惩罚。

就拿保护权益来说,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以及侵犯权利人权益所应当受到惩罚的具体措施,不能仅仅是“禁止”、“不准”之类的宣言,而是要加入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惩罚条款,切实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诸如针对一些有性犯罪行为记录的人员,不允许从事教育培训行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一律从严从重,而不是将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和十八周岁进行不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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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权益包含很多方面,在以前的法规中都有涉及,然而,还有一个大家都不太注意的未成年人权益的方面是,如今不少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营利营销,诸如网络电视直播、商业商品营销、娱乐节目炒作等,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直接侵犯,即便是未成年人家长,也没有权利利用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盈利炒作行为。然而现实中,很多类似触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因而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和适当制止。

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面对当前犯罪低龄化的问题,要区别对待,不能将“十四周岁”当成一个“免惩年龄线”,更不能把十八周岁当成一个“免死金牌”,而是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意,对那些主观恶意和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能放纵,不能开脱,反而应该依照新的法规予以严惩,这样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震慑效果。倘若这些犯罪人以年龄为借口逃脱惩罚,或者没有相关严格的惩罚措施,对社会整体传递了不好的信号,那么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和“鼓励”,就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威胁,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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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个系统的基本法律,不能是简单的宣言倡导和笼统的禁止,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予以配合,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震慑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效果,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综合大众意见,予以综合考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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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榆木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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