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是否递刀和锁门,会怎样影响判决结果

这两天仍在坚持关注“江歌被害案”东京庭审的朋友,应该对案件的两个关键性疑问多少有些了解——

1、刀究竟是不是刘鑫递的;

2、刘鑫到底有没有在屋内锁了门。

之所以这两个疑点比较重要,是因为检方、陈方和证人刘鑫三方的说法都多少有出入,并且,与能够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陈世峰罪行认定的两个关键性问题——

一、陈世峰是否是蓄意带刀过来?

二、他伤害江歌的时候是一种怎样的状况?是否属于杀人未遂?

有密切的关系。

柠檬先给大家梳理一下截止昨天(12月14日),四天庭审的情况和进展:

控辩双方说法不一

根据这四天的庭审实况,检方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相关论断和证据比较清楚明确,也基本和庭审第一天表达的意见一致:

检方认为,陈世峰当天携带了从实验室拿走的水果刀,准备了背包里用于案发后替换的衣物,在江歌住处的三楼等刘鑫;

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回家,刘鑫先进入房间,陈世峰下到二楼,江歌威胁要报警,陈世峰对江歌进行了杀害,陈世峰同时对刘鑫也怀有杀意,但中途放弃逃跑。

刘鑫是否递刀和锁门,会怎样影响判决结果_第1张图片

而陈世峰的说法则是:

第一,刀不是我准备的,是江歌的(刘鑫递给江歌的);

——否定了是蓄意谋杀。

第二,江歌的死亡是在我们夺刀的过程中直接导致的,但是,江歌倒地之后,考虑到巨额赔偿,怀着明确的杀意进行了补刀;

——认定第一刀的致命伤是误伤,再次否定蓄意谋杀,同时承认后面的非致命伤是故意为之。

想必大家也能感觉到,庭审进行到今天,想要判陈世峰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连认定陈世峰是“故意杀人”的可能性也在变小。

这有赖于陈世峰方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从“蓄意谋杀”到“杀人未遂”

不出意外使出“激情杀人”的辩护策略后,陈方辩护律师还出乎意料得打出了一张“杀人未遂”牌。 很多人在听到“杀人未遂”时都有点儿“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OK,你为了脱罪否认是蓄意谋杀就罢了,连“过失杀人”都不算,“杀人未遂”又算哪回事?

刘鑫是否递刀和锁门,会怎样影响判决结果_第2张图片

陈的律师是这么解释的:

关于故意杀人罪,我们否认事件的计划性。

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38条,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此次事件不适用于刑法第199条故意杀人罪,应该属于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这位律师一下子援引了三条法律,那我们看看这三条法律条文分别说了什么。

日本刑法典第38条是对故意犯罪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罪を犯す意思がない行為は、罰しない。ただし、法律に特別の規定が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翻译为中文,第一句意思便是: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是不进行处罚的。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依据该条款,陈方主张的第一刀无意造成的致命伤属于“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无须进行处罚。自然也就不属于第199条的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那怎么就属于“杀人未遂”了呢?

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限定于该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如果行为只具有结果发生的极其轻微的危险,那么即使该行为引起了既遂结果”,也不能认定行为既遂。

这段话听起来比较拗口,放在江歌案上就是说:

致命伤是误伤的第一刀,但陈世峰带着“杀人故意”补的那几刀,实际上并不会导致江歌的死亡,也就不和江歌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属于“未遂”。

刘鑫是否递刀和锁门,会怎样影响判决结果_第3张图片

日本刑法第203条规定了,“杀人未遂也要受到处罚”:

第二百三条  第百九十九条及び前条の罪の未遂は、罰する。

但具体的刑罚标准,柠檬并不清楚,猜测应在“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中轻判。

看到这里,我们也就明白了包括刘鑫证言在内、检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的意义:

如何让检方“故意杀人”的论点站住脚,从而让陈方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刀是江歌的”及“致命伤是误伤”的可能性变为零。否则,基于“无罪推定原则”,陈世峰就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量刑更轻的“杀人未遂”。

在关键物证水果刀,不能被完全证明是由陈世峰带来的,法医证言又无法还原江歌是在何种情形被刺的情况下,案发当时唯一证人刘鑫的证言就格外重要。

门外地狱,门里天堂

虽然检方查出,陈世峰研究室里的一把刀不见了,只剩下刀鞘,但这不能成为证明陈带刀过去的直接证据。

尤其陈世峰更是指出,案发现场,是刘鑫把刀递给了江歌。随后江歌就拿刀向陈世峰攻击,双方争斗,发生了悲剧。

这一下就把矛头指向了刘鑫。

刘鑫是否递刀和锁门,会怎样影响判决结果_第4张图片

按说,只要她能够明确指认没有给江歌递刀,并且可以天衣无缝的回击辩方律师的质疑,那么陈世峰和辩方就会失信,被判蓄意谋杀的可能就非常大。

但尽管刘鑫出庭对于“自己递刀”的说法予以了明确的否认,可她其他的证词,模棱两可,面对检方提供的第一次报警电话的录音,竟然当庭翻供,表示“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其实是“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

客观如柠檬,都忍不住怀疑:为什么刘鑫在惊慌的场景下,还能够清楚记住两个字的差别,却对许多关键性问题——诸如“知不知道谁按的门铃”、“为什么没看到发生了什么就让叫救护车”、“为什么说有人被袭击了”,一概“不清楚”、“不记得了”、“我猜的”?

至于那扇门究竟是否被锁了,对于案情认定本身影响并不太大,但对刘鑫证词的可信度影响很大。

先是坚持自己没锁门,又称“不记得案发时有没有锁”,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词,如何让法官相信?她说她没有给江歌递刀,又怎么会被采信?检方的证据可信度也将大打折扣。


很多人对“江歌案”越来越悲观,认为检方证据不充分,辩方抓的漏洞又特别准。柠檬觉得,这是刑事审判庭上常有的情况。

即便检方证据再充分,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也会拼命找到检方证据上的漏洞抓住不放,毕竟这样才能给自己争取无罪或轻判的可能。

因此,接下去三天的审判很关键,就看监控双方谁能尽可能完善自己的证据链,让法官和陪审团信服。可能结果与我们期望的有差别,但这也是法庭能够还原给大家最客观的事实了。

参考资料: 《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作者金光旭,《中外法学》2008年刊

                   《日本刑法典》

                     凤凰网、知乎用户“某非洲酋长”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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