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案件提要

肇事者未履行救助义务,擅离交通事故现场,仅由同行亲属救助被害人、等候交警处理,肇事者经交警通知返回现场后又刻意隐瞒自己驾车引发交通肇事的事实。该肇事者行为是否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留同行亲属处理事故,是否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无驾驶资格的张某驾驶丈夫安某的小轿车搭载安某等人行至某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向骑自行车的周某、区某,导致区某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某与张某互换位置,然后由安某驾车搭载区某及周某前往医院抢救,张某步行到救治伤者的医院不久后自行离开。经询问安某,民警得知肇事司机实为张某,民警遂让安某通知张某返回医院接受调查。当日15时许,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否认其驾驶车辆,并谎称驾驶员是安某。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核查,张某于当晚才供述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曾找安某顶替其作肇事司机,运送被害人就医后离开医院,后在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否认驾车肇事。综合全案,张某及安某在交通事故后确有履行救助义务,并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当日主动到案,不宜认定为逃逸。

公诉机关抗诉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定张某肇事后逃逸有误。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某为肇事后逃逸,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二审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实施了一系列规避行为:与同乘人安某互换座位,安某还要求骑自行车搭乘被害人的女学生指认安某开车;张某在现场袖手旁观,未参与救助伤者;张某未在现场报警,未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自己是肇事司机;在接受公安机关首次处理前擅离医院;在公安机关通过安某通知返回医院时,张某仍谎称肇事司机是安某。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替自己冒充肇事司机的行为严重妨碍正常侦查活动。安某虽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但相对被害人而言,二人是相互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张某作为肇事司机,对其肇事行为所造成事故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救助义务,安某协助实施救助行为,不能就此免除张某的救助义务,且张某在现场并未参与抢救伤者。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改判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对社会公众具有深刻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有利于指引公众认识到行为人对自己肇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应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追究。此外,本案在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认定中,对同类问题处理上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小编: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的心得与体会?

梁平惠:逃离现场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表现方式各异。而法律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仅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即肇事者在肇事行为发生后,害怕被司法机关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或抢救现场的行为。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须透过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结合肇事现场的具体情况、肇事者的行为与心理特征等因素,综合分析肇事者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从而准确认定“肇事后逃逸”。

小编:对于肇事者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较好处理,能减轻法律责任与风险?

梁平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各方协调有力、措施得当,是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事故损失,所以建议交通肇事行为人应当及时将伤者送医救助,保障最佳抢救时机,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

你可能感兴趣的:(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