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和起哄,都是冰冷的看客——由影片《车四十四》及庆阳跳楼事件想起

雪崩的那一刻,有哪片雪花觉得是自己的错?但又与哪片雪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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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到的是两个故事,一个是根据现实改编的电影故事,一个是近期真实发生的故事。

一、《车四十四》,沉默的看客

    影片十几分钟,简短而有深意。一年轻女性司机载一车乘客行驶在偏僻的道路上,路遇男主,上车后简单交流后坐下。车辆继续前行,再遇一对佯装不适的男性,女司机停下车让其上车。未曾想是两名歹徒,上车后开始抢劫。一男子不愿交出财物,在一顿呵斥和暴揍后乖乖交出,后再无人反抗。接着歹徒在抢劫完成后看到女司机,将其拖至车外空地上开始强奸。车上乘客无人起身,男主说了句:“你们怎么都坐着”之后,孤身下车施救。奈何身材薄弱,未成功施救还被歹徒划伤。歹徒逃窜后,女司机返回车上,盯着整车的乘客。接着男主踉跄的回来,上车时,被女司机拒绝上车,扔下他的包,关上车门。男主不解:我可是车上唯一下去救你的人。而最后男主搭乘另一辆车,发现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正是女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全车无人生还。

    不要恐惧你的敌人,他们顶多杀死你;不要恐惧你的朋友,他们顶多出卖你;但要知道有一群漠不关心的人们,只有在他们不作声的默许下,这个世界才会有杀戮和背叛。这车沉默的人,没有在沉默中向歹徒爆发,最后换来的就是沉默之后的死亡。男主也因为自己的善举获得了一次生的机会。

    其实,它们本可以反抗:一是歹徒拿的只是一把小刀,全车那么多人,很容易就制服;二是一男子不愿意给钱时如果对歹徒反抗,也许大家会拔地而起;三是男主角也发起号召,当时有一男子起身,但被其身边的女人拉下。人是从众的,孤零零的谁也不愿意冒险,于是选择沉默,做一个无情的看客。

    这种丑陋的嘴脸早已在鲁迅先生笔下刻画的淋漓尽致。固然我们知道这种看客心理可耻,但是这么多年了,这种现象又停了吗?当时车上的人没人看过鲁迅吗?看过又有什么用,人性在那个时候如此脆弱。文学能唤醒多少人,即使我今天写的再好,对沉默的大多数抨击的深得你心,且你也愿意站在这个角度唾骂人性的懦弱,但是真的是你身处其中又会不会爆发呢?

    过不了多久,你还是你,还是个看客、沉默的大多数!

    整车人丧生,唯独施救者生,看似一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女司机的这种行为岂不也是一种报复的放大呈现。我们从艺术设计上觉得这样挺解心狠,但是试想如果车上坐的还有婴儿有儿童呢?观众的心里会不会有所变化?

    大众的看客心理是冰冷的无耻的。女司机的做法也是非理性的,甚至连光辉的男主角也难逃人性的死角。

    影片最后一个镜头,男主看到翻下的车,听到全车人死亡。男主竟嘴角上扬笑了一下。这个笑很让人费解,有人猜测是对他们沉默的惩罚到来的欣喜,有人猜是得知女司机感谢自己的欣慰,等等。但我觉得,男主第一时间不会想那么多,更多的应该是自己死里逃生的一种窃喜:幸好我不在车上。

    所以人性都会有弱点,但我不愿意带有最坏的心理看世界,人们可以有弱点,但是要正视人性的弱点,努力克服。法律不惩罚的也要在道德上束缚自己!而现实中发生的故事比影片更让人痛心。



二、庆阳19岁女孩跳楼,民众道德也迅速坠落

    几天前,甘肃庆阳19岁女孩欲跳楼,从下午3点许直至七点半,最终在围观群众的起哄、鼓掌、喝彩中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案件持续发酵,据悉已经拘留了部分围观起哄的群众。群众在朋友圈期待女孩跳楼的截图,现场人们喊出的刺激女孩跳楼的话我不愿提起,不知道什么心理要这样说,是因为直播看多了,真的以为这样的行为都是炒作吗?

    整个过程持续四五个小时,且女孩之前也有过自杀行为,但都完好存活下来,所以有理由相信女孩这次也可以被开导被拯救,可是事与愿违。

    你可以不去拉别人一把,但是请你不要推!真的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如果你为人父母想想那就是你的女儿,如果你青春懵懂,想想那就是你女朋友,你还能如此这般吗?

    大众的冰冷起哄、对生命的漠视与救援人员救援失败后的痛哭形成强烈对比,使其具有很强的新闻性。此外探其自杀原因,更是牵扯出了老师猥亵的法律问题和父母离异对孩子影响的社会问题。

    其他的不想谈,我还是想谈谈群众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如果构成,那么刑法又应当做什么评价?

    教唆他人自杀是让自杀者从无自杀决意到有自杀决意,帮助他人自杀是强化他人的自杀决意,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如提供自杀工具,可以是精神上的帮助。

    这样看来群众的起哄行为可以看作是帮助他人自杀。但是帮助自杀的行为本身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故意杀人罪也难以涵盖这种情况。

    所以有学者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帮助自杀行为是在被害人已欲自杀的前提下, 为其提供自杀的物质条件或者仅仅在心理上强化自杀意图。被害人对生命的处分具有完全的支配力,自杀的实施与完成取决于被害人,帮助行为对此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险。

  其次根据被害自我答责原理。关于行为人和被害人责任的界限问题,刑法理论上有一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只要其他人跟受害人相比,没有在更高的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那么受害人自我负责的自己损害就排除了共同起作用的其他人的可罚性。

    再者,要考虑罪刑法定理念和刑法的谦抑性。若仅以帮助自杀行为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为由进行刑事处罚,而忽略我国目前对此行为并无明文规定的立法现状,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相悖。 

  但是,国外的一些法律已经明确的将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归入其中。如日本刑法第 202条规定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 ,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 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再如瑞士刑法第 115条规定 :“出于利己动机,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而其自杀已遂或未遂者,处 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还如巴西刑法典第 122条规定 :“引诱或怂恿他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处刑:如果自杀既遂,2年至 6年监禁;如果自杀未遂,但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则1年至3年监禁。”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规定:“使人决心自杀,或加强其自杀的意图,或以其它方法使其易于实行,以致发生自杀的,处 5年以上 12年以下徒刑;如未发生自杀而仅致重伤或非常严重伤害的结果,处 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

    故对于围观者鼓掌喝彩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要理性的看待,而对于其道德谴责我们可以从感性出发。但不要让道德谴责绑架了法律,而用舆论杀死了更多的人,不然,我们和围观的看客有什么区别呢?

    女孩,这世间又怎么都是灰暗?

    生命岂能儿戏?岂能让那些冷眼看客吃了人血馒头。

    愿世间多些温暖,温暖那已亡的和未亡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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