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8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文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山镇人,其通过越南朋友阿芳(绰号“小胡子”)认识越南女子,冒充这些女子的哥哥,帮助她们骗婚,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卢文新伙同越南人阿芳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通过孔某(光山县仙居乡人)介绍,将越南女子KIMNAH介绍给李某(光山县仙居乡人),卢文新冒充KIMNAH的哥哥骗取李某的信任,KIMNAH以愿意与李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李某父亲)彩礼30000元、介绍费10000元、红包2000元及金银首饰后离开。后经孔某追回29000元及金银首饰,另13000元被卢文新一伙人挥霍。

2、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卢文新伙同越南人阿芳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通过孔某(光山县仙居乡人)介绍,将越南女子LING介绍给刘某(光山县仙居乡人),卢文新冒充LING的哥哥骗取刘某的信任,LING以愿意与刘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刘某父亲)彩礼50000元、介绍费10000元、红包2000元及金银首饰后离开。后经孔某追回52000元及金银首饰,另10000元被卢文新一伙人挥霍。

3、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文新受越南人阿芳的委托,带越南女子HUE到光山县仙居乡肖店村,以为该女子介绍婆家的名义住进李某某的家中,后通过李某某的妻子雷某(越南人)介绍,HUE与被害人周某相识。卢文新冒充HUE的哥哥骗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HUE以愿意与周某结婚为由骗取周某彩礼68000元(其中18000元由雷某保管,未实际支付给被告人一伙)。周某发现骗局后,雷某将未支付的18000元退还被害人,卢文新等人实际诈骗50000元。

综上,被告人卢文新伙同他人共计诈骗作案3起,骗取他人财物15万余元,案发前已追回近8万元,尚有73000元被卢文新一伙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文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李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雷某、孔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新以帮助他人介绍对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文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被骗财物在案发前已追回大部分,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文新诈骗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卢文新等人非法所得73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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