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事件堪比开年宫心大戏。情节跌宕起伏反转不断。
第一幕
陈昱霖(以下简称女主)一家痛诉家中无钱无势,女儿年幼无知,“仆人般”伺候吴秀波(以下简称男主)7年惨被抛弃,声讨男主“始乱终弃”,玩弄无知少女,骗人骗情。
第二幕
男主表面假意妥协,引女主回国,实则暗箱设套,将女主“送”入警局。
第三幕
本以为就等开庭审判,却再起女主父母发文“替女伸冤叫屈”一幕,男主深陷渣男风波,虽有男主原配发文反驳称“受女主敲诈近10亿勒索金,报警实乃无奈之举”。然男主的渣男形象以深入人心,更是遭到金姐、王校长等大V的diss。
第四幕
网上疯传女主奢侈生活,之前卖惨纯属欺骗大众,以博同情。
结局
既然是不惜鱼死网破,也要将“旧情人”送进监牢,男主疑被封杀,女主或将入狱。所以为广大公众的观感着想,吴秀波确实是不适合再出现在台前工作,继续去扮演或风流倜傥、或深情款款的大叔型男主角了,就安心转幕后吧,也算是代价惨重,求仁得仁。
剧情一转再转,两败俱伤不说,还累的旁人受难。
网友评价:一个卖淫,一个嫖娼,因为嫖资打了官司,女的输了进监狱,男的输了弄一身骂名。
男主人设崩塌,新年大戏《情圣2》被撤档,何时能够上映也不好说,连累白百何真是心里有苦难言!
说起白百何也是星途多舛的女明星,经历了与小鲜肉的绯闻,前夫陈羽凡吸毒等等事件的波及,终于有机会站起来,拍摄了被给予厚望的《情圣2》,没想到紧接着就来了一个吴秀波事件,凉凉了……
当然受牵连的女星还有baby,在1月24日网传吴秀波和Baby主演的电视剧《欲望之城》将要改网播了。当然殃及池鱼的还有杨颖、唐嫣等影界小花以及各大卫……
当然男主也不好过,最近又被爆出疑似遭到全封杀,上过的节目镜头被剪掉。吴秀波曾2017中澳旅行年的形象宣传大使也被澳方果断的宣布:现在跟他没有合作,未来也没有合作计划。相信很多人都已经感觉到,吴秀波多年经营的影视大厦要轰然崩塌了。也是凉凉了……
而女主人财两空,面临刑事官司,后又被曝假卖惨,生活奢侈。即使陈昱霖所述关于她和吴秀波的关系为真,这种纯粹男女之间的你情我愿之事,那么身为一个合法婚姻之外的第三者,她的诉求同样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看看,这钱财也可能全数退还,人财两空。同样凉凉了……
根据网络发布的信息来看,涉事人陈昱霖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关于案件的走向,还得依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确定。
来关心下事件涉及的敲诈勒索罪是怎么回事?
既然咱们是法律频道,还得说点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敲诈勒索罪。
1.对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敲诈勒索从轻处罚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重要)4.常见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
1、出于气愤殴打盗窃人,以告发相要挟,敲诈勒索财物的;
2、通过向宾馆、酒店发送具有恐吓内容电子邮件,要求对方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的;
3、威胁将自己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网络,索取钱款的;
4、因被害人调戏其妻,带人到被害人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并以“公了”相威胁,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5、行为人得知被害人与其妻子有性关系后,以暴力胁迫被害人出具巨额欠条,在持该欠条向被害人索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又凭该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
6、谎称认识领导而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7、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并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
8、假借消费者维权之名,采用要强行索要他人钱款,数额较大的;
9、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使用轻微暴力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的;
10、捉奸逼写欠条行为;
11、以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为要挟的。
如果在事实清晰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涉事人陈昱霖的恐怕很难脱罪。
此外,俨道律师还想说说如果男主的老婆要离婚,这财产分割上有没有优势呢 ?
答案是肯定的 !
1.夫妻财产认定:法定和约定
1)法定: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判定过错的原则: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