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判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彰显司法正义与进步

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砍人案”终于定性了!

警方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看到这个结果,许多网友纷纷表示,终于松了一口气,可谓大快人心。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出来之前,笔者仍然担心鉴于中国以往正当防卫案例,于海明被判正当防卫过当的可能性比较大。当前这个结果一直是人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司法彰显正义该有的结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分析认为,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检方这一观点解读,客观公正地阐释了我国“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检方认为:“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昆山砍人案”对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快速公正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民广泛参与立法、人民要自觉守法,执法人员按章程执法的完美体现,是中国司法公正、司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真心为江苏检方和警方点赞,为中国司法进步点赞!

相关阅读: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你可能感兴趣的:(“昆山砍人案”:判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彰显司法正义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