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

问题的提出:一个公司的三个股东分别成立了三个公司,这三个公司对同一项目进行投标,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属于串通投标(围标)?中标无效?还是合法有效?

观点一


串通投标。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举重以明轻,既然同一集团的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协同投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那么三个股东属于同一公司并对同一项目进行投标,是否可以理解为协同投标行为,是否可以理解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观点二


不构成串通投标,但属于中标无效。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个股东属于同一公司,每一个股东对其所成立的公司存在着管理和控制关系,三个股东之间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三股东以另成立的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无疑会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对其投标行为易认定为无效。

观点三


合法有效。根据市场自由竞争原则,三个股东独立另成立三个公司,这三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能仅因为三个公司的法人属于另一公司而对其投标行为简单认定为围标或串标,亦结合投标文件是否雷同,投标报价是否相近等相关信息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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